一、行为人占用道路堆放物品对通行造成阻碍,认定其具有过错。
原告向元仙、吴福建、吴某某、谌球秀、吴道传与被告夏洪建、谌永安、溆浦县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被告谌永安在公路上堆放沙石,占据路面210cm,对通行造成一定的阻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之一……
二、行为人堆放物品,但如果堆放地点不属于公路范围,不对交通构成障碍的,认定其没有过错。
刘敬学、钱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敬学上诉称钱振东把钢筋等建筑材料堆放在路上妨碍他人通行应对本案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钱振东称其只是把钢筋堆放在自家门口的土路上,距离大路有一米远,属于自己的宅基地范围。因本案的举证责任不在钱振东,且无其他证据证明钱振东把钢筋堆放在公共道路上,故钱振东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行为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及车上物品对道路通行构成障碍,认定其具有过错。
周如香、梁冬敏等与韩金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脱落的搅拌机侧翻后向路中心方向伸出一条直径约6厘米粗的铁架木,在未及时清移障碍物又未按规范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下,使搅拌机整夜处于防碍交通安全的状态,其违规行为对交通安全的危害性较之白天明显增加,韩金舟具有重大的过错,因事故发生时正值冬天,天暗雾大,能见度较低,正常行驶情况下的驾驶人难以看清前方搅拌机伸出的支架并提前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对于事故的发生,受害人虽然有根据天气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谨慎驾驶的义务,但同样因为对方的重大过错而引发且末及时清移障碍物,使搅拌机整夜处于防碍交通安全的状态。交警部门应对事故成因、时间、各方过错程度、道路及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等综合分析作出责任认定,而此次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作出钦市公交三认字(死亡)(2015)第2815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未能充分考虑具体环境下各方当事人的安全注意义务的分配,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分析,应认定梁徳平与韩金舟对该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较为合适,故对交警部门作出钦市公交三认字(死亡)(2015)第2815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不予采纳。
四、施工方未设置警示标志,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务措施不当,认定其具有过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公司、广州敏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但是设置的警示标识和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尽完善,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开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建四局三公司上诉称其所承建的道路有几十公里,其在两端设置了警示标志,其已尽了安全提示义务,但是本院认为,道路两端设置的警示标志在距离较远的情况下并不能达到让驾驶人注意道路中出现的所有障碍物的警示作用,且在中建四局三公司在道路中间堆放石粉超过整个道路三分之一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即便王贵华戴上安全头盔、谨慎驾驶,也可能因为躲避障碍物的需要临时占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而产生交通事故,故中建四局三公司所持的其对事故发生不应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