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们都知道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不管是买卖还是租赁所得的经营性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最常见的情况。
让人搞不懂的是: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卖掉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还有就是婚前一方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所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让我们看一个案例了解一下到底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
王某某与李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李某用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了安徽省宁国市某小区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总价款为1818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王某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
2011年6月,李某将该房以448000元的价格出售他人。婚后双方购买的家电在卖房时一并留给了买房人,估价8000元,包含在448000元房价中。
王某某婚前有一套房屋,婚后一直用于出租,租金收入约72000元。
2011年10月,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包括分割李某出售婚后所购案涉房屋的增值收益。
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诉争房屋及其增值收益属于其个人财产,与王某某无关。王某某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72000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争议焦点】
1、李某用于婚后购房的资金来源于出售其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值部分应如何处理。
2、王某某个人所有房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入应如何认定。
/3/
法院判决如下:
1、准予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2、李某支付王某某房屋装修补偿款40000元及出售夫妻共同所购家具、电器的款项4000元。
3、王某某支付李某房屋租金收入36000元。
依据如下:
1、房产归属:
案涉房屋是李某用其出售自己婚前房屋的款项购买,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转化,即由李某一方的婚前房产转化为货币形式,然后再由货币形式转化为案涉房产,不应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认定。
2、房产增值部分:
李某购买案涉房屋用于家庭居住,并非投资,其将该房屋卖给他人的增值部分,该增值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应归李某个人所有;
3、房产中家具归属:
婚后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家具、电器等,出售房屋时一并转让,总房款中的8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房产装修部分的归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前提是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数额可能包括婚前取得和婚后取得两个部分。
本案中王某某系用婚前取得的住房公积金45000元装饰房屋,该部分住房公积金应认定为王某某一方的婚前财产。
由于装饰材料已添附到房屋上,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格整体评估时,应一并考虑房屋的实际装修情况,故448000元总房款中也包含房屋装修部分。考虑到房屋装修的折旧因素,李某应支付王某某40000元的房屋装修补偿款。
5、房产出租收益的归属:
关于王某某个人所有房屋的租金收入72000元,性质属于经营性收入,按照《婚姻法》第17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裁判主旨:
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