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交原则
竞争性谈判: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磋商: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适用情形
三、响应期限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四、文件发售期限
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发售期无明确规定。
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