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天老总把我叫过去,语重心长的对我说:技术是企业的生命呀!公司现在在发展的关键时期,信息系统这块一直根本不上,主要原因就是缺个带头的。给你个艰巨的任务,物色一个信息部总监,两个月之内招上来。
我心里想:我来个去,开玩笑的吧亲!就是招个在职的普通员工从人家离职到入职也得一个月啊!这种高端岗位才给两个月的招聘期!这是要我的命啊!
嘴上说:好的,我尽最大努力。
后来,我就把这个艰巨的任务交给了我们负责招聘的小姑娘。
没想到小姑娘不负众望,真的在2个月以内招了个信息部总监来。人来面试的时候我在外地出差,小姑娘面完以后直接把人带给分管信息的副总和老总分别看了。他俩看完了之后都很满意。
人选叫John,谈完之后的工资是 3万元/月,年底的绩效奖金另算。
因为岗位要的着急,就让他尽快上岗了。反正上岗以后我们还有试用期这一说,不行再换呗。
John到岗后,就新官上任三把火,扬言要给信息部三分之一的人“换血”。
可惜,他不知道的是,被我们公司成为最难沟通、最盛产怪咖的信息部那帮人,也都不是省油的灯……他们竟然联合起来跟John对着干……
后来, 听小姑娘说了很多John的段子:
NO 1
John刚来的时候,有一次打外面的办公座机电话:“给我冲一杯咖啡。”
接电话的同事说:“正忙着呢,等等吧!”
John气道:“你知道你在和谁说话吗?”
“不知道。”接电话的同事说
“我是信息部的总监!”
接电话的同事大喊道:“那你知道你在和谁说话吗?”
“不知道”John有些没底了。
“很好!”说完,这位同事把电话挂了......
据说John直到最后走也不知道这位同事是谁......
NO 2
因为冲咖啡的事,John找了个机会给信息部的人开会。
会上义正言辞的跟信息部的人说:我说过的话不会重复第二遍。
一位离得远的下属逗他假装没听清,就问:头儿,你刚刚说什么?
John说:我说过的话不会重复第二遍。
话音刚落,他的另一位下属也问:头儿,你刚刚说什么?
John说:我说过的话不会重复第二遍。
……
这么玩能玩一天……
NO 3
有一次,John开会的时候,教育一位下属说:我走过的桥比你走过的路还多。
没想到那位下属回了一句:那是因为你经常在立交桥上迷路绕的吧?
John气的哑口无言……
NO 4
有一次John让一位女下属帮他冲咖啡,这位女下属正好要去厕所。
上完厕所以后,顺手给John把咖啡冲了送去。
John有些生气的说:以后你要用你上过厕所的手给我冲咖啡!
没想到这位女下属回应道:你以为我上厕所需要和你一样用手把着吗?
John头上瞬间出现两条线......
最后,因为信息部的工作没有发生改进,John与同事相处也不融洽。不久John就开始不定期的请“病假”,先是3天、5天的请假,之后更是请了31天。而后John便以身体原因向公司申请离职。
后来, 我问招聘的小姑娘有没有对John做过背景调查,她问我啥叫背景调查......
我去.......我告诉你啥叫背景调查,然后赶快去办......
结果,小姑娘在回访了John的老东家之后发现John的简历和他面试时说的与实际存在很大的问题。John的简历上说他2010年至今在某信息技术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研发总监,工资为3万元/月以上。
然而该信息技术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称:“John于2010年底之前已从我公司离职,系技术部普通职员,未担任任何职务,在岗时间不到2个月,收入5000元左右。John因实习期内表现不佳离职。”
后来,我们公司因为John提交的个人简历信息虚假,构成欺诈,强行与John解除了劳动关系。
John找到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万元。仲裁告诉John他是欺诈在先,而且公司有证据,单位不用向他支付任何钱。John不服又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我公司提供了证据证明John在个人简历上填写的在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工作年限与收入情况与实际不符,法院予以采信。
John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违反了诚信原则,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John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我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John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万元。
一份假的简历、一个假的总监。闹出了笑话,也闹出了官司。
企业希望能够通过简历找到符合企业岗位要求的人才,求职者也希望能够通过简历吸引更多企业的认可。然而,需要注意:
1.作为企业方:一定要认真核实关键岗位人才的履历,务必要做必要的背景调查。
2.作为求职者:不要造假、不要搞虚假简历,结果只会害人害己。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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