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十年:制度及其影响》
一、财政制度
财政制度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财即政府内部对于税收及其他公共性收入的分配和支出;另一方面是政即政府在使用这些公共收入对时候,不但将其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手段,而且它也是用来平衡收入在地区、居民间对分配模式,更重要对是它还是用来规范和控制政府官员对行为。财政制度构成了理解中央和地方政府行为及“三大关系”(中央喝地方关系、东部和中西部的关系、政府和企业关系)的锁钥。财政制度包括税收、公共支出、转移支付以及决定政府间分配关系大财政体制。新中国的财政体制变迁过程:解放初期中央对地方实行高度集权的财政“统收统支”———1980年代中期实行分权的财政包干制度———90年代中期实行相对集权的分税制。本文以对分税制为中心的财政制度及其影响做一个初步探索,重点讨论分税制对中央-地方关系的影响,并通过队地方政府行为的分析,讨论分税制对东中西部关系以及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影响。
二、财政包干制弊端
财政包干制的实行带来了很多问题:1.中央根据地方情况不同实行很多包干制度,实施起来极其繁琐复杂;2.分权越来越严重,“两个比重”逐年下降。
三、分税制目标
基于这样的情况,分税制制定了几点目标:1.中央和地方的预算收入采用相对固定的分税种划分收入的方法,避免无休止的谈判和讨价还价。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三大类。 2.分设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实行分别征税。这样使得两个比重上升。 3.实行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这样做保证税收大省发展企业积极性和照顾既得利益的分配格局。 十年的变化可以看出前两个目标基本已经实现,第三个目标却一些问题,而且也产生一些意外的后果。目前讨论比较多的是分税制对目前基层县乡财政困难的影响,县乡财政与农民负担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以分税制间接对农民负担问题负责。
四、关于分权和集权的讨论
关于集权和分权讨论一直是热门话题,分权是世界性的大趋势。
支持分权:给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性,进而提高整个经济和政治体系的运作效率,引发的竞争机制有可能使资源分配更均匀。
反对分权:一些学者发现分权和经济增长间没有显著关系,分权会导致地区间财力分配更加不平衡。
分权是有条件和代价的,这些前提条件的都与政府行为模式有关,所以最重要的不在于集权还是分权,而是在于政府行为。在这些前提条件中,最重要的就是官员行为问责制都不完备性及由此带来的软预算约束问题。软预算约束主要是指下级政府的支出超过预算,而自己并不为其缺口负责,通常由上级政府的事后追加补助或者借债来填补。分权化并不一定能有效遏制软预算约束,因为政治领域不向经济领域那样看重效率。因此,笼统讨论集权与分权关系对我们理解三大关系远远不够,要渗透到政法行为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