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国有制产生了官社经济体制,官社体制决定了当时的社会历史面貌。
战国,秦乃是普遍的、真正的土地国有制的确立与强化发展的时期。土地国有制不是国家对地皮的单纯占有,而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体系,换言之,亦以土地国有权为基础的统治剥削关系。土地国有制度不仅是一种法权形式,而且具有实在的经济内容,也就是说,国家掌握全国土地所有权,并且运用土地,通过各种形式的国家份地授田制度,使作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土地与直接生产者结合起来,以榨取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或余生产物即地租。正是在这个基础之上,形成了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化生产关系--官社经济体制,由此决定了官社经济体制的组织形式及其基本特征必然是政社合一制度。以农为本,实行政、农、军乃至社会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步一体化,正是这种体制的出现,保证了国家对社会实现有效的直接控制。
在官社经济体制中,实行不同类型的份地农生产责任制度。这些份地农在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上,对国家的依附性甚强,然而由于实行国家份地授田制度,或换土易田制,遂是的份地农间不存在社会阶级分化,也不容许地主阶级产生,当时与佃户农民的阶级分野和对抗,奴隶主与奴隶的对抗格局,在农业生产中几乎为零。在强有力的土地国有制及其官社体制下,造就了一个强有力的乡里基层政权,因而保证了国家对于民间社会实行直接的集权统治。官社体制下,农业生产的基本管理原则,是实行各种类型的份地分耕定产承包责任管理制度;官社体制下,国家授田份地农的社会、经济生活以及精神文化生活均走向模式化;官社体制下,生产具有国家行政指令下的集权性、统一性和强制性;官社体制下,生乡里基层行政组织的权利之重大与繁多,职能与功能之复杂,皆绝非后世乡官所可比。
在古代村社生产体制下,农业生产以及社会经济生活都带有很大的集体性、统一性、强制性。中国古代村社带有明显的官社性质,其集中、统一、强制的性能就更加明显了。 田法中的国家授田制度,实脱胎于村社,它把原来大小不等的邑里村社,改变为整齐划一的国家里乡的行政编制以为官社,并由其授田耕垦,村社的传统性能被继承下来。那时的国家授田制度的实质就在于保证农民占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前提下,还强令其耕作,以为国家提供剩余生产物以及各种力役之征。田法所透露的社会经济体制,显示了一种强大的超个人的外在束缚力的存在,生产、生活都是在一种行政外力统治、指令、干预下的集体按照同一个目标进行的。
第一,对民进行严格的行政编制,按技术、年龄、分职授业,包括授田耕垦
第二,州、乡授民田,并监督生产、规制生活
第三,不能随意种植作物,作物种类当有定制,种获时间周期同步一致,以便于统一定期放荒休闲
第四,田间规划系统严整
在普遍土地国有制与国家授田制基础之上,国家通过州乡政府将土地分授予民,并组织、干预、监督管理生产,从乡民的行政编制、授田编次,以及田地分授、土地换易、产量平定,到对受田民的勤惰考课、口粮、产品的分配与藏用,如此一系列经济生产事宜,都是由政府官吏直接主持,并按照政府统一指令来进行安排的,因之,份地 农之间也就有比较密切的共同经济联系;政府还强烈直接干预并组织份地农的社会精神生活,如月终的休息,年终的大息,都是由政府供给酒食,并由政府官吏组织受田民进行狩捕,以补其休息之费。由于实行份地授田,年老归田,并以三年为期换土易田,故耕者之间的贫富阶级分化是不存在的,这里民间压根就没有地主阶级的踪影,也不容许地主阶级产生。
孟子井田说的现实基础和背景就是战国高度发展的土地国有制和通行的国家授田制。其井田方案不过是一种具体的国家份地授田形式而已。从孟子之言,更可以确认,他的井田方案是一个完整的社会经济体系,是一个以井地授田为基础,以地方行政为网络,编织出的乡田同井的井邑社区。它的最基层起于八家之井,其最高层次是乡。在这个小国寡民的社会圈子中,民间彼此生产生活关系密切,而且受着严格的局限。大面积的统一标准的田间布置规划,必是在土地集体占有或国家所有制的情况下才能做得到。
商鞅变法的集小乡邑聚为县,也并不是把那些以乡邑局为名的形形色色的处于不同历史阶段的村社聚落体毁掉。其实,乃是对其统加行政编制,而在其上设县官行政,加以牢固有效的控制,并把这些不同类型的乡村聚落巧妙地改组为县行政直接控制下的基层政权组织,而遂使得这些政府基层行政组织具有明显的政社合一的官社特点。乡邑的经济实体性。 商鞅田制改革,实现土地普遍国有化,原村社土地转归国家政府所有,统由国家制土分民,按户计口授田,这便确立了官社体制。国家各级政府至乡里基层政权皆保有一定数量的公共土地,这些土地有良田,有荒地,还有地方小型公共水利设施。一些地区的乡邑尚保留着部分公共牧场及渔猎之地,不过必须在国家行政的严格管理下才能得以使用。秦的乡官既是治民的行政机构,又是生产活动的组织者与监督者。
若非同姓,男子则不准外赘到外邑里去,女子也不可嫁到外村邑,婚嫁一律在本村内进行,这是一个总的安农的野禁婚嫁原则,这是为了防止本村认可流散,以便保证有足够的劳动人手。在国家官社经济体制下,人口被极度强调必须固着于一定区域,不能移动。在官社体制下,其成员是集中居住的。住宅的建造,其布局严整而有一定规格。其常居之处,一般称之为邑,或称为保、都。规模小者有十室之邑。规模大者,则于邑中又分划出若干里来。邑有城郭保护,里周亦有界垣环绕,彼此隔绝,并不任意相通。里有门,以供出入,各里自成一区。民二十五家以上则得立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