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评估对拍卖的影响
国内的拍卖市场,委托单位在一般情况下,都要请当地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拍卖底价或保留价。比如涉及到公物拍卖抑或是其他种类标的拍卖,拍卖底价的确定一般都以评估价为依据。
如果是破产企业等重大标的,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拍卖前由法院联合组织破产企业清算小组、审计部门、评估机构对其所有有价资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确定底价,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因此,评估价对拍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但是,在整个拍卖进程中,我认为拍卖标的评估价值具有参考意义,而不能将其视作确定拍卖底价的依据。如果在拍卖中过分强调以评估价作为拍卖底价的话,其阻碍抑制拍卖业的发展的不利因素至少有以下五点:
第一,就评估部门而言,评估师对拍卖标的原成本进行公式化的演算而得出评估结论,这从理论上讲不可谓不精确,但多半不合实际。因为评估人员不可能对各类拍卖标的市场行情都有充分的了解,而大多是在办公室里计算出来,依据这样的评估结论,在拍卖中难免会出现“有价无市”的现象,拍卖常难以成交。就实践而言,拍卖才是最符合市场规律的一种特殊商业形式。其“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以及价高者得的拍卖原则,最能充分地体现市场的和社会的客观实际价值。
第二,如果拍卖底价受到评估价的制约,必然会使拍卖多次流标,而每一次流标,都会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因为多一次拍卖,必然会增加一次成本,多付一次广告费、保安费、场地租赁费、人员开销等费用,而且由于时间的拖延,拍卖标的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贬值、过时、失效、自损等情况,也增加了保管、运输、仓储等费用的开支。
第三,拍卖底价依赖评估价,还会滋长新的“敷衍的”官僚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在许多国有资产需要变现时,其中就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或部门负责人害怕自己承担责任,宁可抱着评估价所定的标的物卖不掉,让它长久的囤放在货仓里,也不愿按照市场价值规律将其拍卖掉。比如有的银行各种抵押物大量存在,但不敢拍卖处置,生怕银行信贷账面有亏空显示。其实这样下去对国家财产造成的危害更大。执法部门也同样受到所谓评估价的制约,使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对评估意见难以统一而达不成协议,而一些办案人也以持有评估价为的依据而不能进行拍卖成交,使经济案例长拖不结,最终给债权人带来巨大损失。
第四,由于评估机制本身的不健全,评估机构之间的竞争,带来某些评估不规范,甚至进行不正当的竞争和操作。有些评估公司,不去实地察看,不搞调查研究,仅凭自己臆断,一夜之间,就能做出一份破产企业的评估报告。像这种评估方法和评估报告,怎么能够作为拍卖标的价值的依据呢?
第五,有的评估机构为了经济利益,不顾单位信誉,评估价总是宁高勿低,他们认为这样做,一是可以按评估值比例获得丰厚的评估费,二是可以避免因低估自己带来的责任风险。至于评估值对拍卖底价的参考价值,评估机构恐怕是很少考虑的。
所以要解决评估给拍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我认为,首先必须确定评估价不能作为拍卖底价的设定依据,而只能交委托人作为参考价值,使拍卖不受其左右和影响。其次,一些重大标的,可以同时请两家以上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考察其评估价的可靠性和可行性,作为确定今后委托拍卖评估的依据。三是拍卖标的成交后才支付评估费,不成交可不付费,以使评估机构对所评估标的进行认真的市场研究调查,改进工作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