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于保险公司监管有“十大安全机制”,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安全的,甚至不必加之一。
这十大安全机制分别是:
1.设立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注册资本金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其法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保证金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4.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枃制定。
5.公积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6.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1)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保险保障基金可用于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2)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7.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视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视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8.再保险分保制度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9.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1)银行存款。
(2)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3)投资不动产。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10.撤销及破产转让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決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璎机枃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从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监管等都是有保障的,即使出现保险公司的分立、合并就破产后的合同接管,客户的保险合同,依然都具有法律效益。
因为具有国家法律、监管机构、资本控制、再保险分保等层面的诸多保障,保险行业的安全系数相当高,能够做到最大层面保护客户利益。保险保险,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的保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