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今年春节过后去沿海某地打工,被一家电子厂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为3年。合同规定小李有6个月的试用期即从2017年3月至2017年9月,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数额发放。
刚好2017年3月份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公布了本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月小李去厂里的财务室领取工资时发现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于是小李要求厂里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但是厂领导却说最低工资不适用于试用期的工人,拒绝给小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小李发放工资。
小李对厂领导的话非常的不理解:员工的试用期工资到底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呢?
法律解析: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所约定工资额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例中虽然小李已经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工资按照单位规定的标准发放,但是因为该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试用期工资的规定,侵害了小李的合法权益,所以是无效的,因此即便小李是在试用期,该电子厂给小李发放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