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7:14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分析:
保罗在七7-13经文采用过去的时态,然后从七14经文开始采用现在时态。
很多解经认为保罗在七7-13经文中用了过去时态,所以那些经历是他重生前的经历;在七14经文开始采用现在时态,所以这部分的经历是他重生后的经历。
这个讲法值得商榷,须知保罗在写罗马书的时候距离他重生信主的时间大概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了,如果这种解经说的通的话,难道这二十多年来他都是感觉自己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然后“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或者说保罗在重生信主后的某个阶段有这种错谬的经历,那么对于写罗马书时候的他来说也是一种过去的经历了,理当采用过去时态才是。可见这里的时态分析不是很合适用作重生前后的分析。
一种更大的可能分析是:一个犹太儿童在12岁后成为律法之子时的心情是充满阳光和自豪的,但律法来到的经历却是律法杀了他,因为他根本守不全所有的律法,这个重要的经历对于少年时的他们来说是刻骨铭心的记忆,所以在七7-13采用过去时态。他们活在律法下直到他们重生得救的这一段时间有长又短,在他们重生得救前他们所经历的是为罪所奴役、为律法所捆绑的生活,但当神的话、圣灵光照他们的时候,他们就发出“我真是苦阿、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的吼声,这个重生前一刻或者说是重生时的经历不仅仅是历史中每一个基督徒在即将重生时、为圣灵光照而产生的对自己的认识,也是现实生活中现在时刻那些正在经历重生得救、为圣灵光照而有的对自己的认识,所以保罗在七14开始采用现在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