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一、责任年龄
(一)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的人
生日的第二天才算满一周岁
司法机关可以进行骨龄鉴定,
这种鉴定不要求查明具体的出生日期
(二)相对责任年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包括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决水罪及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罪
这8重罪不要求必须以暴力手段实施
都是故意犯罪,没有过失犯罪
这8种罪包括法条竞合来的8种罪
这8种罪包括法律拟制来的8种罪
法律拟制来的故意杀人罪,共5个
聚众斗殴中,过失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共有3个
例外事后转化抢劫,这是法律拟制来的抢劫,
15周岁的人对此不负抢劫罪的责任
14至16周岁的人如果只是这8种罪的帮助犯,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是实行犯(包括共同正犯、间接正犯)、应以主犯论处的教唆犯,
应负刑事责任
(三)完全负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减轻责任年龄
14至18周岁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责任年龄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责任能力的认定
采用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的结合方法
(二)责任能力的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限定责任能力
完全无责任能力: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特殊的三类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
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不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和盲人
吸毒状态仍然被认为具有责任能力,
不是责任阻却事由,也不是责任减轻事由
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实施犯罪
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认定为过失犯罪
(三)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同时具有责任要件,才能谴责该行为
常考的责任要件有故意责任、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1.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2.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1)隔离犯的场合
甲实施行为时未达到责任年龄,危害结果发生时达到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发生结果时负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则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继续犯的场合
(3)连续犯的场合
3.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同时的要求,仅要求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不要求结果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既遂条件。具有责任能力时的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关键看该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4.原则的例外:原因自由行为
这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
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不是实施原因行为时,而是实施结果行为时
三、法律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
(一)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二者的认识任务不同
事实认识错误中,行为人的认识任务是,
自己是否制造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事实
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的认识任务是,
自己制造的危害事实是否具有刑法上的禁止性
先判断事实认识错误再判断法律认识错误
(二)法律后果
1.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有事实认识错误,表明没有犯罪故意,由此导致不构成犯罪
不知者不为罪
此处的事实认识错误与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的上位概念事实认识错误有所不同
前者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后者行为人有犯罪故意
2.法律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不能阻却责任(可谴责性)
不知法者不免责
(2)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能够阻却责任(可谴责性)
听信一般民众的答复,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
不能视为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不能阻却责任
四、期待可能性
法律不强人所难
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便成为责任阻却事由
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可以不追究窝藏、包庇罪的刑事责任或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