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1、主权不能放弃,共同利益构成了社会的紧密纽带,统治社会是以共同利益为基础。权力能够转移但意志不能转移。此时的社会意志不能拓展到未来,假如人民无条件臣服,就会因为许诺不再变成人民。只要主权者仍然拥有否决的自由,集体的沉默允许被假设人民的认同未行使否决权。
2、主权体不容分裂,整治理论家绝妙地肢解了社会整体,再把它用只有自己能理解的方式重新组合。这样的失误起因于对主权权威的精准把握,以及对主权者流于表面的认识。
3、公众意志是否会出错,人民是不可能去腐败的,却经常遭受蒙蔽。假如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决定。集体中每个集体的利益对于组成成员而言,就是公益。而相对于国家。它只不过是一种个别意志。那么,有效表决人将低于公民的总数。仅仅是集体数目而已。此时利益的对立相对会减少,且表决结果也降低了普遍性。最后,当这些集体利益的某一个逐渐扩张以至于足以支配其他集团,占据了主导地位时,选举结果就不仅仅时许多小的差额的总和了,此时形成了一个大的分裂性的差异,公众意志从此不复形成,占据优势地位的主流意志也仅仅是一种独特的个体表述而已。因此加入公众意志要表述德清楚,国家中的集体组织就不应该形成,并且每一个公民都应当独立地形成自己地观点。这是为了确保公众意志地开明以及让人民避免错误地唯一有效方式。
4、主权地局限性,权力平等及其产生的正义感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同样也就根源于人的本性。公意要真正成为公意不紧要在内容上,而且要在对象上保持普遍性,它必须是源于全部个体并适用于全部个体。公众意志的形成不在于参与的人的数目,而在于联系这些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
5,决定生和私的权力,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是确保缔约各方的存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人也就必须采用相应的手段和承担某些风险。任何人假如以维护自己的生命为由而牺牲他人,他就必须要在必要的时候也为他人贡献生命、在所不辞。在任何情况下,频繁的处罚都是政府软弱或者懒惰的表现。频发的赦免,预示着罪犯有可能不再需要得到赦免,每个人都明白将会发生的事情。
6,论法律,契约赋予了政体存在和生命,而立法则将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力。立法权力的范围不能有任何功能和具体的个别对象发生关系。公众意志永远是正确的,可是引导它的判断可不一定总是明智,所以它必须被示以事物的真相,有时甚至是事物必须有的本质。
7,论立法者,为了增强民族的力量,这个民族的创立者就必须弱化他们原有的组织,用一种道德性的、公众性的存在方式替人们得之于自然得那种生理得、独立的存在方式。总之,必须剥夺一个人的全部,并且回馈以剥夺者崭新的力量,而且这种力量必须在没有集体的地方毫无用武之地。治人者不能治法,治法者不能治人。
8,论人民1,一个民族的成熟往往不易识别,而且若是提早这个时期的话,它必将夭折、导致失败。
9,论人民2,任何政体都有一个它根本无法超越的最大国力极限。
10,论人民3,人构成了国家,而国土构成了其资源。和平和充裕是人民增加的充分必要条件。制宪者的难题不在于有什么建树,而是在于要打破什么机制,其成功很少的原因在于天然的朴素与社会生产的需要难易结合。于是世上也就没有几个构造较好的国家。
11,形形色色的立法体系,自由和平等。自由是目标,平等是目的。
12,法律之分类,基本法、民法、刑法和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