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写到这里而不同时发微博的都是不成熟的想法)
康德说:人必须是目的,而不能仅是手段。这是对的。但是人是什么?又太不具体了。奥派祖师门格尔强调,人欲求的满足关乎人的生命与福祉。那么说:人的生存与福祉必须是目的,而不能仅仅是手段,我认为是确切的。人为了自身的生存与福祉所做的行为是正当的,但不能仅把他人的生命与福祉作为手段来牺牲。
人是什么?人是主体,而这个主体在世间如何展现其存在?是其一系列行为,而驱动行为的是人的欲望。而人的欲望是为了自身的生命与福祉。如果以上是没问题的,用人的生命与福祉来精确人是目的这句话中“人”的概念,则是没有问题的。而人的诸多罪行和“同态复仇”,也可以从“目的-手段”框架得到解释。
若有人盗窃或欺诈他人以获利,那么他就是仅仅把他人的福祉作为满足自己生命与福祉的手段,同态复仇的话,他的福祉也应成为受害人满足欲求的手段,应罚金;若有人抢劫绑票的话,那么他仅把他人的生命、健康和福祉作为满足自己欲求的手段而非目的,同态的他应该被奴役;而死刑也是如此。
而关于死刑,则可以这样来解释。若有人将他人的生命作为满足自身欲求的手段而非目的,把别人的生命仅仅作为满足私欲的牺牲的话。那么他自己的生命也应该成为满足受害者及其继承人欲求的一种手段来被对待。这种欲求就是报复心,它关乎原告的生命与福祉,也就是身心健康。
我对伦理问题是带着问题和任务来思考的。我所认同的罗斯巴德的自由伦理,是一套权利体系,也就是人可以如何如何的理论体系。比如,人有权(可以)自卫,但无权(不可以)迫使他人保护自己。
但是,我认为还需要一套与权利伦理相匹配的道德伦理,也就是人应该如何如何行为。比如人可以不帮助他人捍卫他自己的财产,但人应该帮助他人捍卫自己的财产;人可以不道德,但人应该道德。
权利体系是内生的,缘自自身的自有。而道德体系必然是与他人相关的。
鲁宾逊自己在荒岛上不需要道德也不需要权利,根本无需伦理。有了另一个人礼拜五,就需要权利伦理了。如果两个人不是在自愿基础上确认两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财货的分割,就有人会用暴力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即使鲁宾逊与礼拜五看起来是主奴关系,但这种关系是和谐自愿形成的,并不因结果不平等而认为弱者权利被侵犯。而如果岛上走了第三个人,那么就需要道德。两者冲突中第三方应如何行事?当然与他无关可以无视,但这是权利而并非义务。还会有一种大义名分来对他的合法行为做出优劣评判,这就是道德。
道德伦理一定是建立在人同此心的基础上的。康德的体系并不能满足我,但是具有很大的启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