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小伙伴们,这项政策你们听过吗?它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全文共计100条(第一百条说的事起止时间,2020年5月1日实施)其他条文,大家有需要可自行查阅,但今天小楚主要告知的是第十四条:信息及电子文件类的取证(同属于电子数据)详细内容如下:
1.网页、微博等网络平台;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
3.文档、图片、视频、音频等电子文件;
4.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信息;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可能各位朋友,但看条文有点不明白具体意义,那这样说你就马上明白了(相信大家不需要交智商税)
在未来是生活、工作、社交过程,上述的内容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和纠纷的证据条件。
某A像你通过微信借了钱,但没有给你传统意义上的借条,日子就这样过去了一天又一天,某A好像贵人多忘事,借钱还钱的事似乎杳无音讯,遥遥无期。
无奈,你主动张口追还,某A说,有这事?我怎么不记得?
(某A内心OS~我凭实力借的钱,凭什么要还?)
(你的内心OS~这孙子,想TM赖账不还,NND!)
此时!你就可以亮出证据,要求其还钱,否则就对薄公堂,使其名誉扫地!
End 栗子举得有点久~
通过栗子君的介绍,应该明白了吧,所以,各位朋友,今天分享过后,请一定要注意保留关键信息哦,免得遇到某C、某B、某D啦~
所有的电子数据类的输出、交易,是都可以作为具体证据哒~未来,妈妈咱也不用担心我被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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