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过程冲突性极强,审讯人员与嫌疑人不断对话,斗智斗勇,通过复杂的心理较量让嫌疑人最终放弃抵抗,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这个过程,主要用到两点,施加压力与释放压力。
讯问人员不断对案件情势、证据情况、外部环境,也或者是犯罪行为所致的道德谴责、舆论压力进行严肃、夸大描述。其目的是使得嫌疑人确信,不予供述可能将面临很严重的后果,甚至危及其个人、家人,感觉到畏惧。这就是施加压力。
与此同等重要的是,也要告知嫌疑人可能面临的后果是什么,做好最坏的打算。通过对法律、政策解析,对人情世故的讲解,使其不因为过多的畏罪压力自暴自弃。这样做的目的,是舒缓情绪,让他做好接受惩罚的心理准备。这就是释放压力。
对审讯而言,不能说哪个策略更重要,因人而异。根据不同性格的嫌疑人做不同的判断,随情势随变化随时变换策略。施加压力不等于辱骂、呵斥,释放压力也不等于轻言细语,更不能是祈求或者哄骗,要注意合法与严肃。最有效的审讯方式,是用缓和的语气施加压力,用严厉的口吻释放情绪,也更为科学有效。
嫌疑人对于审讯人员的怀疑,一直占情绪主导,始终认为审讯人员在欺骗他。关于证据的展示与描述,怀疑审讯人员根本没有足够证据。关于案件情势,领导可能根本不关心,也没人举报,舆论也并不关注。关于出路,所谓的从宽处理也不过是骗人,说不定还要判重刑。关于家人是否受影响,通过此事教育家人、子女也是鬼话,肯定家就毁了。还有其他总总。
有一点我们要承认,讯问过程确实带有明显的欺骗。只有供述才是最好的出路,如实供述并不会名誉扫地,家庭并不因此破裂等等。对于嫌疑人而言,并不一定如此,会认为遭到欺骗。但这仅仅是从个人私利角度看待问题,从法律与公义层面而言,不能这样看待。我们不能用普通群众日常生活中关于欺骗的定义,来看待审讯活动中的策略。
绝大多数嫌疑人在供述时的心态,几乎都是一致的,简单讲就是认命,已无能为力,只能如此,内心是不情愿的。这完全基于对于审讯情境的相信,甚至可能是对审讯人员的信任基础上所做的角色抉择,按嫌疑人或者被告的角色去言行。那些主动供述的嫌疑人,特别是个别也心悦诚服,往往对于审讯人员是信任甚至是依赖的。实践中,经常碰到嫌疑人对审讯人员夸夸其他,甚至眉飞色舞,谈自己的犯罪经历、深层缘由。
审讯的成功与否,如何来进行评价呢?我想只有两个标准,其一是不翻供,坚持到审判环节依然不翻供,其二是不对审讯人员产生个人怨恨。这是审讯员应当追求的目标与审讯效果。
日常中发生翻供的情况,极个别甚至会以遭受刑讯逼供、诱供、威胁、指供等等,进行申诉。通过学术界的研究,如今对于刑讯逼供确实有很清晰的认识。除此之外,可能指供相对清晰,对于诱供、威胁、骗供并不十分明确。你可以说这是非法讯问方式,但换个角度讲,可能仅仅是讯问策略。这一点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违法程度与刑讯逼供相当”的表述能看出来。问题是什么叫相当呢,太过于主观。
如果嫌疑人接受讯问人员用语行为的意图,发自内心认可,当然不会主张其遭受了欺骗、威胁、引诱。相反,他会认为这只是迫不得已,只是讯问的一种策略,目的是为了尽快挽救他而不得不做出的行为。他会像一个不是嫌疑人地位的普通社会人一样来认识。不要以为法学理论家比谁高明,能定义清楚什么叫威胁、引诱、欺骗。法律作为一项社会规则应当是社会公众所共识的规则。
社会公众所能接受的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与限度才真正是恰当的。优秀的讯问人员,一定要追求的是,讯问促使嫌疑人供述之后,嫌疑人还能一定程度脱离自己嫌疑人身份来看待讯问人员的讯问方式,能够接纳,至少是能够容忍。这才是确保不翻供的根本前提。这一点相当重要。
讯问人员应当注重的是善始善终,表里如一。不能审讯过程中,据理力争,一旦嫌疑人供述后,就说其实没多少证据。不能审讯中为了施加压力说领导很关心,一旦供述后,就放松警惕说领导压根不关心。不能审讯中,扮演公正角色,匡扶正义,对国家的法律、政策阳光看待,一旦供述后就表现出自己其实也很庸俗世俗的一面,比如滥用职权,不尊重法律,也相信潜规则。不能因审讯中表现出对嫌疑人同情,关心其家庭,一旦供述后就拍屁股走人,对嫌疑人冷漠置之。
如果这样,就会丧失法律的严肃性与侦查工作的正义感。这会导致嫌疑人的反感,容易突然变化心生厌恶,认为自己被欺骗了,是讯问人员个人把他欺骗了,自己完全是因为倒霉。随之,就产生侦查工作并不像讯问人员所声称的那么正义,不过是谁被发现谁倒霉,谁扛不住审讯谁坐牢,等等许多负面情绪。审讯人员所称的对其理解、同情、帮助不过是虚情假意,讯问人员不过享受的是成功欺骗嫌疑人获取个人利益。
因其感到自己情感被欺骗,被蒙蔽,导致憋屈、气愤,这是嫌疑人翻供的心理基础。在无法调整情绪,嫌疑人不能正确面对并接受法律处罚的现实,也就不会再去反思自己的行为本身,而是一味思索自己的委屈以及畏罪压力,甚至产生怨恨,导致抵触,甚至反扑讯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