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看携程虐童案的视频,负面情绪一波一波地奔涌。有孩子的父母,大多能感同身受。
上海妇联的问题、托儿所的准入问题、第三方托管的问题、携程的问题,这些都暂且放在一边,从人性的角度来看,最大的问题是:为什么这些虐童的“老师”会如此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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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的答案,是缺乏同理心。
有过孩子的父母都知道,孩子的一颦一笑、一哭一闹,都会扰动、放大我们的情绪。“护犊”之心,对于禽兽来说,也是本能。
即使这些“老师”尚未为人父母,但人人都有过童年,自己儿时经历过的喜怒哀乐,冷暖自知。
但曝光的这些“老师”,在施虐和围观孩子被虐时,都神态自若。
他们根本不会去想,如果是自己的孩子,被塞芥末、喷消毒水、吃安眠药,会有怎样的心情;他们也完全不会去想,如果自己回到童年的状态,被推倒昏厥、被绑在凳子上,被残忍拷打,会是怎样的感受。
视频里的家长们愤怒地对施虐者群殴、塞芥末,无非是想表达一个简单的观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造的孽,自己来试试。”
连成人都无法忍受的暴行,不敢想象,要让孩子们如同寒风中飘零的落叶一般瘦弱的小身子来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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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视频的第一时间,我联想到“斯坦福监狱实验”,也就是菲利普·津巴多教授做过的那个著名的实验。
24名心智正常身体健康的志愿者,被随机分成两部分,12人扮演狱警,12人扮演囚犯,模拟真实监狱环境,实验14天。
从实验的第一个晚上开始,在没有得到任何指令的情况下,“狱警”们就开始了对囚犯的暴行。用灭火器喷射囚犯、扒掉囚犯衣服、半夜强迫囚犯起床、咒骂、恐吓、污辱、残暴地折磨囚犯……
随着时间的推移,虐待的残酷程度不断升级。原定14天的实验,在第6天就濒临失控而被紧急叫停。
注意,参与实验的人,“心智正常”、“身体健康”;实验的过程中,没有任何可能会引起“狱警”们施虐欲望的外部引导因素。
是什么,让正常人们突然产生了“异变”?缺乏同理心,显然不是唯一的诱因。
“狱警”们开始施暴的起因,源于囚犯们的不顺从。“狱警”们意识到自己的身份和监狱的制度受到挑战时,便选择了通过暴力手段进行镇压。
这也是我所想象到的,携程虐童案里的施虐者们,开始对孩子们施暴的原因——有孩子不听话、哭闹,这帮通过妇联的不知名渠道混进来的假“老师”们,没有幼教的基本技能,不懂如何安抚孩子,于是选择了施暴。
斯坦福监狱实验的可怕之处,不是探究人在何种状态下会选择暴力,而是展示了选择暴力的人会发生怎样的异变。
实验开始的几天里,“狱警”们不断刷新着残暴的上限。他们开始逐渐淡忘使用暴力的初衷,而聚焦于享受暴力所带来的快感本身。
这是一种强者在弱者面前居高临下的快感,是征服欲和控制欲被满足时某类交感神经引发的快感,是掌握生杀大权时可以为所欲为的绝对权力的快感。
这些快感,都是邪恶的,但置身于其中的人,很难拒绝。
携程虐童案里,场景是类似的。老师在这些一到两岁的孩子面前,拥有绝对的权力。在摄像头的死角里,他们是可以为所欲为的王。孩子被推倒后的晕厥,孩子被塞芥末时的哭泣,孩子被绑在凳子上的无助,周围旁观的孩子们眼神里的惊恐,都成了让他们多享受一分“王的快感”的调料。
暴行的开始,或许是为了“管教孩子”,但在施虐的过程中,他们无疑体会到了暴行的快感,而异变成了“为了获得施暴的快感而施暴”的恶人。
这,就是斯坦福监狱实验所展现的:“路西法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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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程虐童案的另一个虐心之处,在于“老师”们的集体参与。截止目前,有3人涉嫌虐童而被刑拘,但从越来越多曝光的视频来看,这是一次大范围的、人人有份的集体性施虐。
或许刚开始虐童的,只是个别的“老师”。但班级之间的串门,平时对于“教学方法”的沟通,让“经验”像瘟疫一般扩散。很快的,所有人都陷入了“集体性狂热”的状态,施虐的快感在群体行为里被进一步强化。同时,“法不责众”的臆想也升腾起来,为施虐者们的暴行提供了新的催化剂。
从性质而言,携程虐童案无疑比斯坦福监狱实验更恶劣。因为后者的情境设置里,囚犯是有罪的,狱警还能以“惩恶”作为施暴的借口;而前者的情境里,孩子们是无罪的,甚至还有“交了钱被服务”的义务。
从视频里身着黄衣服的某位施虐“老师”下跪着痛哭流涕地认罪表现来看,彼时的她,多少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罪不可恕;但在那之前,在虐童的过程之中,施虐群体内部是无法产生自我反思的理性情绪的。一方面,施虐过程的快感持续地麻痹并隔离施虐者自身的良知(如果有的话);另一方面,“老师”们施虐行为的群体性也在反复地强化着个体行为合法性的假象。
再往深里看,“斯坦福监狱实验”所揭示的,其实是人性里隐藏的暴力冲动。这种暴力冲动,隐藏在人性的初始态中,在特定外因的情境下被释放出来。
是的,每个人都可以变成恶魔。只需要一点点权力,和一点点对自己的放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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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这是自古以来争议不断的哲学命题。
在中国的哲学体系里,如冯友兰在《中国哲学简史》里所言,“人性善恶”有三种理论,出自《告子章句上》:
第一种,人性无所谓善恶;第二种,人性可以从善,也可以从恶;第三种,有的人性善,有的人性恶。
告子认同第一种观点,在他看来,道德意识只是后来外界施加给人的,本质上并不存在善恶之分。但这个观点更多着眼于形而上的角度,在“虐童”这个具体的语境中,意义不大,故而先不谈。
在传统的说法里,孟子说“人性本善”,荀子说“人性本恶”,看似完全对立,其实不然。两者都属于三种分类中的第二种。孟子的“性善论”,和第二种的前一方面有点接近,即“人性可以从善”。荀子的“性恶论”,则和后者较为接近,即“人性可以从恶”。
孟子并不否认人性中存在恶的部分,他只是认为,“可以从恶的部分”,严格来说,并不是人性——“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也就是说,没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的,统统不是人。在这里,孟子其实是通过定义的方式把恶从“人”这个概念上强行剥离了出去。实际上,即使是“不是人”的“恶人”,本质上也还是属于“人”的一种。
荀子同样不否认人性中存在善的部分。在他看来,人生来就有贪图利益和感官享受的欲望,这就是“与生俱来的恶”;但是人又生来就有智性,使人可以成善。
因此,如果细究的话,孟子和荀子关于人性的理论,并没有完全对立的冲突,人性中善恶并存,是为共识。差异仅在于,让人性中善的部分得到发展,是顺其自然地靠先天的本能,还是要靠后天的刻意引导,甚至是强制手段。
我支持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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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孟子说的没错,人固有恻隐、羞恶、辞让和是非之心,这些都是本能里的一部分。但正如“斯坦福监狱实验”所展示的一样,以暴力冲动为代表的负面因素,同样是人心的一部分。在顺其自然的方式下,善和恶最终孰高孰低,似乎得听天由命。
从佛教的观点来看,人在五浊恶世的轮回里流转,由贪嗔痴所生的业障不断累积,每个人在呱呱坠地的那一刻起,就背负着我执和法我执的习气。在无明的状态下顺其自然,会让恶业随着轮回的流转不断地增长广大。
《国语》中说:“从善如登,从恶如崩”,也是同样的道理。
因此,有心向善者,不能只靠自觉。人的自觉,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般强大。一点微小的恶念,加上片刻的放纵,就足以让内心罪恶的魔鬼登堂入室。
我们所能依仗的,除了自发向善的信念外,唯有刻意建立的规则,和靠遵守规则所固化下来的习惯。
外部的规则,比如法律。虐童者入刑,且从严量刑,是抵抗恶行的最坚固的防线。
个人的规则,比如佛教徒的持五戒:杀、盗、淫、妄、酒。持戒作为六度之一,自有其深意。
非佛教徒的个人规则,则是“勿以恶小而为之”。始终记得,小恶会瞬间增长成大恶。在法律边界之外的规则,同样需要遵守。
比如,发现一条可以绕过收费处直接进入动物园的小路,不要去走,老老实实买票进园;
比如,看到别人做微商卖假货赚了大钱,不要眼红,老老实实赚自己微薄的安心钱;
比如,买东西找零时发现商家多找了五十块,不要偷着乐,老老实实把钱还回去;
比如,心情不好时看到路边流浪的野猫,不要冲上去踹一脚,老老实实地把气撒在自己身上;
……
这些,都是自律的一部分。自律的意义,不是自媒体上到处鼓吹的“为了成功”,而是——
从善去恶。
靠法律约束恶人,靠自律约束自己。
愿我们有生之年,都能始终保护着我们所爱的人。
文 | 乐之读 | 简书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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