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6月,马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内丢失一辆摩托车,当马某找到管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该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不应该由自己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020年12月,该物业管理公司向马某收取物业服务费时,马某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其丢失摩托车有赔偿责任,只有先赔了摩托车才愿意缴纳服务费。该物业管理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缴纳物业服务费。
【案情评析】
在庭审过程中,马某抗辩认为自己缴纳的物业服务费里已经包括了保安费,摩托车丢失是因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不周所致,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该赔偿他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本条规定,只要物业管理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业主的人身、财产遭到损害也不是其承担责任的范围。
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在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马某与物业管理公司并未约定提供看管车辆的特约服务,虽然马某认为物业服务费虽然包含了每戶每月保安费,但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职责有一定范围,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只负责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安全,定时开关小区大门,巡逻时发现火警、治安、交通事故时及时处理,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即可。马某的摩托车被盗属于治安或刑事犯罪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后由盗窃分子赔偿,该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上没有过错,不承担马某摩托车被盗的赔偿责任,马某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
如果本案中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对可疑人员的盘查义务,或者受业主大会的委托看管停车场,或者主动为业主提供有偿的车辆保管服务而丢失车辆,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