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合伙的生意不再难做

      俗话说“合伙租船船会漏,两家喂驴驴会瘦”,说的就是合伙的生意难做。然而,由于商业机会稍纵即逝,盈亏风险相伴而生,并且很多项目的运营成本高,周期长,需要资金,技术,营销等多要素的综合调配才可能启动或达到预期,因此,为了分散风险或强强联合,小到餐馆、便利店,大到建设工程、技术研发等领域普遍存在合伙经营。可以说,合伙经营已然是社会经济生活中非常普遍且为大家习惯适用的一种商业模式,但也是实践中产生纠纷较多的领域。如何让合伙的生意不再难做呢?今天蒋律师就简单向大家介绍一下合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对创业或正在寻找合作伙伴中的你有所帮助。

      第一、签订一份书面的合伙合同非常必要。

      在众多咨询中我们发现,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合同的情况非常普遍,原因多种多样,或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或自信可以掌控全局。这些当事人往往只能提供或部分提供支付款项的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或仅能提供参与经营的证据,却无法提供与合作伙伴达成合伙经营合意的证据,也就是说,除了能证明有资金往来或参与经营外,无法证明双方一致表达了为共同事业目的而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思。由于打款凭证或参与经营的证据所能证实的范围有限,比如,打款凭证仅能说明资金往来及数额,而资金往来可能是基于借贷,买卖,或者是为了支付租金,发放报酬等,存在多种可能性,而参与经营则可能基于聘用,委托等关系,很难说明是合伙关系,因此,在出现纠纷后,往往非常被动。虽然,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如果对方认可,或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双方存在合伙的合意,依然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口头(事实)合伙合同,但由于事后搜集、固定证据需要一定的条件,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或者出现纠纷后,对方言辞谨慎,再想获取对方承认双方是合伙经营的证据可谓难上加难,因此,在经营之前就签订一份书面合伙合同,非常必要,表明经营的内容是各方共同的事业,并由各方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同时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这样,对于各方而言不仅是证明合伙的一种凭据,更是将来各方利益的保障。

      第二,知情权和必要的财务管理是核心。

      从我们接触或代理的案件中,归纳起来,合伙纠纷主要集中在利润分配和债务(或成本)分担方面。然而,由于合伙,尤其是个人之间的合伙,往往不像企业和公司那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和账册,因此,账目混乱不清,甚至无账可查,几乎是合伙经营中的共性问题,加之有的合伙人虽然出资,但不参与经营,或有的虽参与经营,但对财务信息知之甚少,这就导致在出现纠纷后对于合伙财产的认定及成本、收益的核算出现障碍,甚至无法认定。而各合伙人由于纠纷后矛盾尖锐,对于未经己方确认的不利账目则极力否认,造成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难以清算和审计,合伙人通过诉讼维权就存在很多阻碍和困难。因此,就合伙人之间而言,建立必要的收支账目,提前或定期向合伙人披露,并由合伙人共同确认尤为关键,这也是将来清算的基础。

      公开透明,方显光明磊落。合伙经营中,唯有建立基本的议事机制,明确业务台账和财务账册的制作规则和保管人,保障合伙人通过查询或复印相关决议、账册的知情权,才能有效监督合伙事务,减少推诿扯皮,才能真正让合伙人之间明明白白,增强互信,即便出现纠纷,也有账可查,让人心服口服,从而达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初衷。

      第三,慎用保底条款。

      所谓保底条款,就是约定一方只享有利益,不承担风险的合同内容。比较典型的就是约定:一方出资后,如果营利,则在收回投资款后,再按一定比例分享利润;如果亏损,则出资方的投资款全额返还”甚至有的还约定支付利息。当然,现实中的约定可能不会那么直白,但只要符合“只享有利益,不承担风险”的实质要件,就属于保底条款。由于保底条款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伙基本原则和特点,因此,法院会判定这种方式属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直接按照借贷关系判令其他合伙人还本付息。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约定,主要是因为融资难。由于合伙事业或项目急需资金,发起合伙人为了能顺利拿到资金,往往会给其他投资人这样的保底承诺,然而一旦合伙事业失败或亏损,投资人就会以双方是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为由,主张偿还借款,而不必承担亏损;另一方面,在事业成功或利润非常可观的情况下,发起合伙人又觉得投资人分享的利润太多,从而反悔,也以名为合伙,实为借贷为由起诉,只愿意还本付息,而不愿分配利润给投资人,这在我们接触的案件中,也是占比较大的一类纠纷。所以,合伙或投资之前,一定要清楚,共享利益的同时,还要“共担风险”才称得上合伙,保底条款不仅占不到便宜,有时候可能还是个坑。这是把双刃剑。从投资人的角度,合伙的项目如果真的赚了一个亿呢!由于保底条款的存在,只能收回本金和利息,投资预期无法实现;从发起合伙人的角度,如果亏了一个亿呢!不仅没赚到钱,而且还多了一项债务,仍然要偿还投资人的投资款和利息。可以说,保底条款让两头都有可利用的余地,反正都有理,打官司的风险随时可见,因此,一定要慎用。

      以上是我们办理合伙纠纷案件中的直观感受,也是合伙经营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所在,在此着重提示,虽不能保证大家合伙事业的长青,但至少可以让你有所注意,不至于在风险来临之际束手无策,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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