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深圳市某网络通信技术公司A,考虑到公司本年度有几个重点项目要启动,研发部提出招聘需求,其中,产品总监3人,系统架构师3人,项目经理4人。由于招聘的技术岗位都是中高端岗位,部门要求也很紧急,人力资源部请劳务派遣公司协助招聘工作。劳务派遣公司招募并派遣了部分岗位人员。
A公司根据面试人员的工作经验,行业背景,工作能力确定工资待遇。2018年7月,经理王先生提出同工同酬的要求,要求公司重新核定工资,认为派遣人员和公司现有人员的工作一样,工资应该一样
请问,王先生的要求合理吗?如何正确要求“同工同酬”?
案件&解析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工形式,也是企业紧急招聘或者非核心岗位补充的重要途径之一。劳务派遣人员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派遣人员工资、福利的发放。劳务派遣人员与雇佣公司没有直接劳动关系。
王先生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在理解上有问题,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只要工作的岗位、职级、内容相同,应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所谓‘同工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
三个条件:
1、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
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因此,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绩效是衡量“同工”的主要标准。在上述“同工”的基础上,才有“同酬”的概念,“同酬”主要是指工资的合理范围,并不是指工资完全一样。所以,只有王先生的工作,能力,绩效和在职员工都一样,才可以要求“同酬”,但也不一定是同样的工资。由于公司的工资是按照工作经验,行业背景,工作能力来进行核薪,所以,王先生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相关条款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