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股东以动产实物出资的,应将作为出资的动产按期实际交付给公司,未实际交付的,应当认定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出资没有实际到位
案情概述
2007年,工贸公司未偿还长城乌鲁木齐办事处的借款引发诉讼,且工贸公司2006年的《验资报告》认为股东的实物出资已经到位,但发现股东实际并未将实物交付至工贸公司。
案例索引
最高院公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乌鲁木齐办事处与新疆华电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
工贸公司实物出资的股东是否已经足额出资,是否应对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裁判意见
最高院二审认为:在工贸公司设立过程中,红雁池发电公司、苇湖梁发电公司、哈密发电公司、喀什发电公司、昌吉热电公司承诺将各自的储油罐、供油泵等相关设备作为实物出资。但至本案诉前,上述设备未实际交付工贸公司,仍由股东单位占有使用,工贸公司出具的实物交接手续未能反映本案真实情况。上述设备属于动产,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实际交付为准。本案上述股东承诺出资的相关设备并未实际交付给工贸公司,应当认定上述股东未能实际履行实物出资承诺,相关出资没有实际到位。新疆宏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6)8-074号《验资报告》以及工贸公司出资的相关工商登记备案资料未能反映真实出资情况,本院不予采信。
注册资本是公司最基本的资产,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对于奠定公司基本的债务清偿能力,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价值。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确定、维持原则的基本要求。出资是公司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同时也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实出资的,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偿还债权人债务的,公司股东应在不实出资数额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红雁池发电公司、苇湖梁发电公司、哈密发电公司、喀什发电公司、昌吉热电公司应当在各自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工贸公司所欠本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实务问题: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应该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差额的义务且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该差额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30条);
2、有限责任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应该对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28条)。如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则按照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未约定,则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瑕疵出资股东,以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数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对于公司设立时股东的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数额,债权人可以在主张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同时一并要求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