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
经过批准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股票的发行
新发条件
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财务状态良好;最精三年财务会计文件五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满足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发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保证上市前的收益率)
2、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给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1111111111
3、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保证没有被短期做多)
债券的发行
股份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债券不超过净资产40%。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大于债券1年利息。
筹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利率不能超过国务院限定。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发公开股票的条件。
债券持有人权益
权益见《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
债券总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