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对区块链技术的态度
我国对于区块链技术发展一直持鼓励态度,但是对于跟这一技术同时诞生的数字货币却持有截然相反的态度。
笔者梳理了一下我国对于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政策:
1、2016年12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将区块链纳入战略性前沿技术超前布局的领域之一。
2、2017年8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鼓励利用开源代码开发个性化软件,开展基于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试点应用”。
3、2017年10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
但是对于数字货币确实另一番景象,下面我们来解读一下我国对于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
二、中国数字货币监管政策梳理
1、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通知》指出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币,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且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2、2017年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北京、上海总部分别约见三家比特币交易平台负责人之后,2017年1月11日,央行上海总部以及央行北京总部联合上海、北京两地金融监管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比特币中国”、“火币网”以及“币行”这三家国内知名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为期一周就企业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未经许可或无牌照开展信贷、支付、汇兑等相关业务;是否有涉市场操纵行为;反洗钱制度落实情况;资金安全隐患等进行现场检查。
3、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指出,ICO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并禁止了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人民币对数字货币的交易业务。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国对数字货币是持相当谨慎的态度。接下来的几部分从每个小角度
三、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
虽然五部委早在2013就将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随着各类数字货币及ICO的出现,在中国境内对其他数字货币的属性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尤其在数字货币交易是否受法律保护部分存在较大争议,下面从几个案例来探讨。
案例一,2016年12月2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武宏恩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6]浙10刑终1043号)指出, “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 该案例中,法院肯定了比特币的虚拟商品财产属性及持有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案例二, 2017年10月27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高玉平与被告包丽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书([2017]苏0115民初11833号)中指出,“ 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蒂克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蒂克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蒂克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高玉平委托曹某投资和交易蒂克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高玉平自行承担。故对原告高玉平要求被告包丽红返还购买蒂克币资金359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2017年11月21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川1011民初2958号中指出,“本案中所称的虚拟矿机及其生产的基金币,实质上均是虚拟商品,二者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性质相同,在我国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虚拟矿机及其基金币这种不合法的物,其交易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因标的物不合法,其交易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转让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案例一肯定了比特币持有人受刑法保护的权利,但案例二、三都认为数字货币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虽然笔者认为,“蒂克币”及“基金币”之类的所谓的“传销币”与比特币或者以太坊、瑞波币等加密数字货币存在着本质的不同,但这些区别并没有被法院考虑在内。
四、挖矿的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来简单讲一下什么是挖矿。这个问题可从以下两个维度去理解:
(1)第一个维度是挖矿的目的。挖矿可以简单理解为生产比特币的过程。可以想象成挖黄金,新比特币的“诞生”是靠挖矿挖出来的。
(2)第二个维度是挖矿的形式。挖矿可以简单理解成一个电脑在重复解答复杂的数学题。矿场就是成千上万台电脑在运行的场地。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说经营矿场其实是在经营一个实体企业,就像经营一个大型机房。
好了,明白了什么是挖矿,什么是矿场,我们就可以探讨合法性的问题了。
首先,挖矿是生产比特币的过程,那我们先来看一下比特币的法律定性。在上一部分已经探讨了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早在2013年,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就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该《通知》明确了比特币是种虚拟商品,是合法的。既然比特币是合法的,那生产比特币的行为-挖矿怎么会是违法的呢?
然后,我们从挖矿的形式再进行分析。矿机其实就是一个只能执行特定程序的小电脑,可以理解为一个硬件设备,这种设备是合法的。矿场就是运行这些设备的场所,自然也不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挖矿或者说矿场,这个行为在法律定性上不能说是非法的。
有人担心会不会是非法经营,非法经营以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许可为前提,但既有法律法规并未确立针对挖矿行为的批准制度或许可制度;而且判定非法经营罪以刑法明文规定或相关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为根据,但是当前尚未出台将挖矿行为纳入非法经营行为的明文规定。所以,就挖矿行为而言,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较小。
五、各国数字货币监管政策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