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机动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谁来担?
《民法典》第1210条规定,当时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动车的登记,是物权的公示。经过登记,就产生了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只是缺少公式,而不产生社会公信力,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的交付,不论是买卖还是赠与,当交付发生后,受让人成了真正的所有人,并且实质支配该机动车,此时如果出现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主体就变成了受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购车时,车款未付清前,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卖车的一方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