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其中“归个人使用”,包括归本人使用或让亲友使用。本题中,乙将公款挪出来后让甲使用,属于归个人使用,并且让甲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因此构成挪用公款罪。甲教唆乙实施挪用公款罪,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教唆犯)。
乙将公款挪出来以后,就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当甲使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便具备了客观处罚条件,应当追究甲乙的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即便乙在20日后,用个人财产归还单位10万元,也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乙既实施了挪用公款罪,又实施了受贿罪。这是两个行为分别构成两个罪,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