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需要购置房产而缺少资金,婆婆主动将自己居住的房子卖了凑钱给儿子儿媳买下了现在的豪宅,现在夫妻闹着离婚,婆婆给钱买房时并没有任何的说明,这个案例房产该怎么分割呢?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可见,赠与给自已的子女还得有父母的明确表示。但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很多甚至全部积蓄,一般碍于面子很少会与子女去签署书面协议,或者去办理公证手续。可是一旦离婚时,该房屋如一概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实际上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也损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在子女离婚时对购房出资款要求返还的纠纷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在起诉前赶紧补写借条或者补签协议。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该规定,初衷本是为了促进家庭团结与代际和谐,但实践却有可能背离该意图。
考虑到上述因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挫伤父母帮助和支持子女的积极性,消除了父母为子女奉献的不安定感,同时还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双方父母均有出资,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双方父母均有出资,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在离婚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进行分割。在现实生活中,一方父母出资后,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形时有发生。其中既有自愿赠与另一方的可能,也不排除为了登记方便或者符合各地购房政策要求的因素。根据人们的基本价值取向,可以推定产权登记一方的父母的出资应当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根据一物一权原则,双方子女在婚后以各自受赠出资购买不动产后,双方子女将因各自出资行为共同享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房屋作为特定的不动产是每个家庭财产中的重中之重,为购买和装修房屋往往会耗去一个普通家庭多年辛苦积攒下来的所有积蓄,甚至还会因购房而大量举债。因此,离婚时的房屋分割问题是当事人十分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我们在问题解答中,将生活中常见的房屋分割纠纷作了阐述,当然因为个案的不同和情形的特殊,无法穷尽所有可能出现的纠纷。另外,在我国很多城市中,还有一种特殊的房屋,我们前面没有谈到,就是有限产权房屋的处理。“有限产权”房屋又称为福利房,通常仅出售给房屋所有单位的职工并在出售价格中折算夫妻双方的工龄。职工购买福利房后享有永久居住权使用收益权、有限的处分权和继承权等权利,但职工并不享有完全的房屋产权,单位还拥有部分产权。夫妻双方在享受了一方的福利购房待遇后,另一方就丧失了再
次购买本单位福利房的权利。离婚时如何分割这部分财产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有限产权”房屋的分割按以下原则处理:如夫妻双方对房屋分割有协议的,只要该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单位也同意的,则按协议进行分割;如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属有争议,并且双方的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经双方同意,可通过竞价的方式解决;如夫妻双方既达不成协议也不愿通过竞价方式解决,此时只能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判决。分得“有限产权”房屋的一方,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实际生活中,一方在婚前拥有一处或几处房产的情况较为常见,婚后用共同财产还婚前房贷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如果能采用夫妻婚內财产协议的书面方式示明房产的归属最好,但由于目前传统观念以及夫妻情面,很少有夫妻能有如此之高的法律意识。所以,在用一方婚前房产的婚后出售款再购房时,为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我们提醒:第一,购房时尽量采取转账的支付方式,这样资金来源可以从银行查出,若是现金交易,资金来源以及使用资金的性质在产生纠纷时很难说清,容易产生争议。第二,慎重保存婚前购房的买卖合同的原件及付款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