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懂法律,你签订的协议最终会让你一无所有
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阻止妻子离婚,廖某与妻子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于女方,结果妻子仍三番两次提出离婚,廖某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协议,结果会怎么样?
一、案情回顾
原告廖某1与被告刘某于2004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廖某2。2007年6月25日,原、被告在武义县公证处公证,约定坐落于武义县温泉北路锦绣华都六号楼二四二号房屋及一二四号车库归刘某个人所有,为其个人财产,由其自行处分、使用、收益、管理。2014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一份,载明: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对婚内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一、截止2014年9月1日,双方婚内取得财产情况:1、县城溪南后宅3巷11号,证号:200907178号;2、县城温泉路锦绣华都6号楼2单元401室,证号:02006305号;3、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2-15421B号商位。二、婚内共同财产归属的约定:1、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第一条1、2、3款所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后,上述财产男方无权再请求分割。2、2014年9月1日以后,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及物品归属各自名下,归属各自所有。2015年12月,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廖某1离婚,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2月23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年7月26日,刘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二、分析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廖某1与妻子签订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于女方所有,其实质是对女方的一种赠与,因为婚姻法只规定了约定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而非归一方所有。而对于房产的赠与需以房产过户为生效要件,只要房产未过户,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本案中,原、被告于2014年9月1日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记载了相关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的内容,双方均在协议书下方签字确认,故可以认定原告在签订该协议书时已清楚协议内容。若其认为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胁迫等情形,要求撤销该协议,也应在知道撤销事由即协议签订后一年内提出,而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才向法院起诉,故原告诉请撤销《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已过诉讼时效。
三、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廖某1的诉讼请求。
协议作为一种书证,其证明力是较为强大的,所以不要乱签协议,如果意识到协议有不妥之处,应及时请教律师,不然你可能会失去最后一次维权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