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来看黑格尔的“辩证法”及“思辨哲学”
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人们一再讨论的话题,但是奇怪的是,很多人只是在抽象地讨论,很少见到就具体的文本来讨论他的辩证法,就是说,很少是基于他的《逻辑学》这个本身就是思辨逻辑的文本来讨论。如果是这个文本过于晦涩也就罢了,但是就黑格尔的文本而言,他的《法哲学原理》,是一个相对而言较为轻松的部分,而就在这个文本中,黑格尔有一个明确的关于辩证法的“定义”,还有一个全文所适用于这个辩证法原则的说明。就是说,如果要讨论他的辩证法,是完全可以依据这些文本来进行的。
所以本文的目的,就在于提醒读者,如果真的想弄明白他的辩证法是什么,他的思辨哲学是什么,不需要空谈而直接理解他的这些论述就能够基本把握。
一、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辩证法基本观点
黑格尔在序言中指出:
用不到说,本纲要首先是在起指导作用的方法上与普通的讲授提纲各有不同,本书的前提是:从一个论题进展到另一论题以及进行科学论证的那种哲学方法,即整套思辨的认识方法,跟其他任何认识方法有本质上的区别。。。。关于思辨认识的本性,我在我的《逻辑学》中已予详尽阐述;所以在本纲要中我仅仅对进展和方法随时略加说明而已。由于对象具体,且其本身具有各色各样的性状,就无法在所有每个细节上证明并指出逻辑推演,所以从略。
而这个略加说明部分是出现在《法哲学原理》第31节的附释中。
附释:概念的运动原则不仅消溶而且产生普遍物的特殊化,我把这个原则叫做辩证法。所以它不是这种意义的辩证法,即它把所给与感情或一般直接意识的对象、命题等等分解了,搞乱了,反来复去,一味要把相反的一面引伸出来。这是一种否定的方法,就在柏拉图那里也常常看到。这种辩证法,会把与普通观念相反的东西看做它最后的成果,或者会象古代怀疑论那样毅然决然地把这种观念中的矛盾,又或象现代的半途而废那样软弱无力地把对真理的渐近看做它的最后成果。更高级的概念辩证法不仅在于产出作为界限和相反东西的规定,而且在于产出并把握这种规定的肯定内容和成果。只有这样,辩证法才是发展和内在的进展。其次,这种辩证法不是主观思维的外部活动,而是内容固有的灵魂,它有机地长出它的枝叶和果实来。理念的这种发展是它的理性特有的活动,作为主观东西的思维只是袖手旁观,它不加上任何东西。合乎理性地考察事物,不是指给对象从外面带来理性,并对它进行加工制造,而是说对象就它本身说来是合乎理性的。这里,正是在它的自由中的精神,自我意识着的理性的最高峰,它给自己以现实,并把自己创造为实存世界。科学的唯一任务就在于把事物的理性的这种特有工作带给意识。
在我看来,黑格尔在这里,至少表达了如下的几个基本观点:
1、辩证法就黑格尔看来,就是概念的运动原则。而作为这个运动原则,它只是“消溶而且产生普遍物的特殊化”。
2、这个消溶而且产生普遍物的特殊化的辩证法,它是一种高级的辩证法,不同于柏拉图意义上的一般的“否定的方法”。而这个区别就在于,它不仅“产生界限和相反的规定”而且还“产生并把握这种规定的肯定内容和成果”。
3、而就这种概念运动的原则而言,它所表达的理性自身的“发展和内在进展”。而就理性的这种发展和内在进展而言,辩证法不是主观思维的外部活动,它所表达的是“内容”固有的灵魂——理性特有的活动。而理性的特有的活动,是理念的这种发展。而对理念的这种发展而言,主观的思维只是“袖手旁观”主观的思维只是“合乎理性地考察事物”。
4就主观思维的这种合乎理性地考察而言,它不是给对象带来理性,而是把对象自身中的那个理性,那个对象自身中的自由的精神,对象自己的自我意识的理性进行考察,而这个考察就是把这种“理性”给自己以“现实”,并把自己创造为实存世界。
5、就是说,思辨的哲学,如果它是它一种科学的考察的话,那么这种科学,它唯一任务就在于把事物的理性的这种特有工作带给意识。
而就这样的一种考察而言,我们所做的就是把事物自身看作是“自由的”,是具有理性的自由。而这种自由的理性,它是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精神,这个精神它把自己进行“特殊化”,而同时,这种特殊化又消溶自己的这种特殊性而返回自身的自由中。
这样一来,我们就要理解,黑格尔关于概念的三个环节,就是说关于“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之间的关系。
而要真正理解概念的这三个环节,就需要到黑格尔的《逻辑学》来找根据。
二、黑格尔在《逻辑学》中对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的表述
黑格尔认为,概念具有一个基本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是贯穿整个概念全过程的同一性,同一性,它就是概念的普遍性。
就是说,这个普遍性,它之所以是普遍性,就是因为它是自身运动过程的“同一性”,而就这个同一和自身概念的运动的关系而言,这个同一性,作为普遍性,就是让它自己发生自身的“特殊化”。
就是说,这个同一性,它要把自己对象化,外化、物化或者“异化”出来,表现出来,或者现实出来。而这样的一种“对象化”,是对象在个别上,而这种过程就是“特殊化”,而以特殊形式表现出来的这个普遍性,它就是特殊性。
而就这个特殊化而言,就发生在一种对立中,是普遍性和个别性的对立。
而这个特殊化,就是作为这个对立的统一(结合)。
而就这种对立和统一而言,就是两个端项(普遍-个别),以及两个端项的统一或中介。
而这样一来,这个过程就是这样的一种形式:普遍-特殊-个别。
普遍性,它作为一个端项,个别,对立于普遍的个别是作为另一端。
而这个时候,这个特殊,作为二者的同一性,是作为中介,是作为它们对立中的同一,而这个同一所结合的形式,是作为统一。
所以,就这个特殊而言,它相对于普遍而言,是作为普遍的特殊物。
而这个特殊,它相对于个别而言,是作为个别的自身,或者说是作为个别的普遍物。
而普遍和个别对比,则就是普遍把自己化作了个别的自身,作为特殊性,进入到了个别之中,是作为个别的普遍性。
所以,就这个过程而言,特殊性,它既是普遍性,又不是普遍性。
作为规定性,它是来自普遍性自身。
但就形式而言,它是以个别为载体而呈现出来的。
所以,这个特殊性,它又区别于普遍,是不纯粹的普遍物。
所以,这个特殊性,它就要把自己的这种特殊性给否定掉,或者消溶掉,而在否定或者消溶自身的这种特殊性以后,它就返回到普遍性本身。
而在这样的返回中,就是要返回到普遍性本身,而特殊性的这种返回,是带着对个别性规定以及对自己否定这样一种内容的返回,而在这个返回中,就已经把普遍性看作是自己,也就是一个单一体。它把自己以一个整体来对比概观,它从而就达到了个别性。
就整个的这个概念自身的活动性或运动而言,就是如下的过程:
普遍性同个别性对立,在对立中,普遍性发生特殊化,这个特殊化否定了普遍性,为了返回自身,那个普遍性,它又否定了特殊化,返回自身作为普遍性,在这个返回中,就是把各个环节予以统一,就是说,把整个运动的环节,把它们做一个观念的统一,而这种观念的统一体,就变成了一个单一体——个别性。而统一这个个别性的同一性,它就是作为开端的普遍性。
我在这里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
我们对小孩子说,这里有一个苹果。那孩子说,什么是苹果?(普遍性)
我于是就指着一个现实的苹果说:“这就是苹果”。(特殊化)
于是,小孩子说,我知道了,苹果就是一个“红色的、可以吃的东西。”(个别的东西)
就上面的例子而言,概念,是作为苹果的一个“名”,而这个名,它不仅仅是名,而是一个普遍性,或者说,它是作为现实东西的真理性或者真实性。而这个真理性或真实性,它就是普遍性。
而这个普遍性,如果仅仅是那个普遍性的话,它就只是一个观念,一个概念。所以,它只是存在于思维中的一个概念,或者说作为这个概念,它只是一种普遍性,一种普遍性的真理。
而这个普遍性的真理,它还无法被其他人所接受,或者说,它如果被其他人认作是真理的话,它必须是以一个“对象”的方式被传达出来。而这个“对象”在这种传达的时候,它又是有所指的。就是说,作为普遍性,它对立的是现实的存在或者实存物。
所以,它必须要和那个实存相结合,在这种结合中,来证明自己的真理性或者真实性。
所以,必须要有一个“指证”这样的一个过程。我们用实物也就是个别的、单个的苹果来指证。
而这样的一种指证的过程,恰恰就是它自身的那种普遍性的证明,证明自己是存在自己的“实在”,而这个实在是作为自身真理的明证。
而通过这样的一种特殊化。那个现实的东西,就被真理性所烛照,而这样的一种烛照,就让知识产生,或者让意识生成,就如同让小孩子产生认识一样。
而这个现实的知识,它是一个个别性的东西,是一个既具有概念又具有现实规定性的知识。
而这样的一种知识,它恰恰就是从前的那个概念的普遍性所指向的东西:苹果是一个红色的、圆圆的、好吃的水果,它是从树上结出来的果实,它是一种可以用钱买来的等等规定性的总体,在这种意义上,它就是一个充满规定的实体,或者是一个全体的概念。
三、我们怎样来区别和认识世人对黑格尔哲学的研究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简单的讨论,我认为,就黑格尔哲学的研究而言,是存在几个认识方面的差距的。根据这些差距,我们可以判断他们对黑格尔哲学文本的理解。
1、入门级的理解。就是说,就黑格尔哲学而言,对他辩证法的理解是非常关键的,也是一种入门级的标志。如果没有达到对“否定性”的理解,没有达到对否定性和肯定的关系以及思辨逻辑的观点。应该说,他还是不入门的。
2、进阶级的理解。就这种理解而言,是能熟练运用黑格尔思辨逻辑的三个基本环节,能运用普遍性、特殊性、个别性的关系来理解黑格尔自身相关文本的安排。比如对《法哲学原理》360节怎样的一种区分,每一个部分,每个部分的每一章是怎样的一种区分。每一个小节同另一个小节的过渡关系的理解等等予以清晰的解释。
3、专家级的理解。能理解黑格尔《精神现象学》、《逻辑学》、《法哲学》以及《哲学科学全书纲要》内在的精神关联,能在精神这个概念下来讨论他的哲学,讨论他自由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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