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业秘密纠纷而言,原告举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是整个诉讼得以进行的前提,因此如何取得侵权证据,直接关系案件的成败。本文拟对诉讼中常见的取证方式,简析如下:
1.当事人自行取证
当事人可以通过采购侵权产品、采集相关交易信息等手段,收集初步的侵权证据。有些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存在关联,当事人自行取证,有时更为便捷。当事人自行取证,需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打草惊蛇。
2.委托律师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在现实生活中,律师取证往往只能局限于采集证人证言、调取工商、民政等机关的登记资料,对于商业秘密纠纷而言,远远不够的。
3.公证取证
采集侵权产品时,公证机关的介入,有利于对购买或租赁涉嫌侵权产品的过程予以固定,证明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也可用于诉讼时作对比鉴定。目前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案件中,由于涉及的取证对象往往是储存于无形介质中的软件源代码和网页等,具有可修改性,因此公证取证更为必要。
4.通过行政手段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工商行政部门可以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过程中形成的笔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因此,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初步的侵权证据,就可以请求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查处,继而取得工商行政部门的调查笔录。
5.通过刑事手段取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刑事立案侦查。公安刑事侦查手段强大,取证能力强,通过公安刑事手段调查取证,是一方当事人惯用的维权手段。
6.法院证据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实践中,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一般诉讼案件中可以满足取证要求。。
综上,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利弊,单独或组合采用以上取证方式,以期达到最好的证据保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