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查封与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不具有阻止预查封的效力;
2、合同解除,将导致预告登记消灭,物权回归至出卖人,预查封的基础不存在,应予解除.
3、预告登记证明书为公文证书,证明力大于一般书证,可以为证明双方当事人为买卖合同关系的有力证据.
4、预告登记与是否婚前财产的事实并不相关.不具有证明物权归属的效力.
5、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不产生抵押效力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的登记,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做记载,因为此时商品房尚未建成,其上不可能成立所有权,亦不存在不动产登记簿.在商品房建成之前,预购商品房抵押权之预告登记,主要在与确保商品房建成且预购人取得所有权登记后,这一所谓“抵押权”能自动转换为该房屋上的抵押权,也就是转为现房抵押.
预告登记与本登记对应,预告登记是对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目的请求权的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的实现.本登记则是对已经发生的物权登记进行的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表现为三点:
一、违背预告登记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在预告登记义务人破产或被强制执行时,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
三、预告登记保全的债权因履行而转化为物权时,物权的顺位依据预告登记时间予以确定.
预告登记体现的是债权请求权.与本登记本质上不同,但均为表征权利的形式,并最终产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不同于担保物权:
预告登记是保全债权实现的措施,不存在变价和清算程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基础不是预告登记本身,而是其保障的债权.
担保物权在本质上是优先受偿权,它使得债权人在债权之外,享有变价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