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0日,35岁的白河县男子樊某与同村村民朱某、李某等一同打麻将,随后朱某邀请两人及其朋友周某琴、周某琴的胞姐毛某一同吃饭喝酒。当晚11时许,5人又相约前往附近一KTV唱歌,其间又喝了三四瓶啤酒。
次日凌晨1时许,唱歌过程中,樊某趴在毛某身上欲实施猥亵,朱某上前阻止时两人发生撕扯。毛某上前阻止两人时,樊某趁机将毛某推进隔壁KTV包间并关闭房门,随后将毛某推倒在沙发上抱住。反抗中,毛某头部碰在茶几上受伤流血。樊某见状并未撒手,并强行去脱毛某衣物,同时将自己的裤子也脱了下来。其间,周某琴发现后,遂打开隔壁包间房门将樊某拉开,后两人发生厮打。周某琴叫来KTV老板周某贵父子(周某琴的亲戚)帮忙,3人一同殴打樊某。朱某、李某二人见状赶紧将几人拉开,在场的人相继上了KTV的二楼大厅,樊某气不过也跟着上了二楼。
在二楼大厅,樊某抡起一把椅子欲上前打人。周某琴等人来到二楼阳台西侧躲避,樊某赶来用脚踹关闭的房门试图进入,其间因反作用力导致后退,不慎退至身后栏杆处仰面坠落至1楼,后经医院抢救不幸死亡。
法院:男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应承担主要责任
事发后,樊某的家属认为,其坠楼与周某琴等3人殴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发生冲突时,一同前来KTV唱歌的朱某、李某等人未尽到作为同伴的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樊某坠楼;KTV二楼阳台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负责人周某贵父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还殴打作为消费者的樊某,也是导致其坠楼身亡的一个原因。2月24日,樊某的父亲、妻子、女儿上诉至白河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人周某琴、周某贵等人赔偿全部损失1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李某、周某琴作为共同饮酒召集者、参与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与樊某坠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周某琴发现樊某对其姐实施不正当男女关系违法行为时,在制止后又伙同另外两人实施殴打行为,是樊某意外坠亡的诱因;此外,该KTV栏杆高度不符合建设设计要求,具有安全隐患,也是樊某坠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其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樊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娱乐场所酒后乱性,对他人实施不正当男女关系违法行为,在他人劝阻后仍借酒闹事,在踹门时未注意自身安全,其坠楼死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2017年6月26日,白河县法院一审判决,樊某自行承担70%责任;剩下的30%责任,由5名被告人依照过错大小按比例承担,并共同赔偿受害人37.7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告人和被告人均不服判决,并已于8月份分别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初看到这件事时,我的第一反应确实是震惊!其实不止是我,纵观网友评论,也一边的倒向5名被告人,冤案!所谓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做为犯罪人家属,不仅不为此事感到惭愧,竟然还义正辞严的起诉被害人,真是可笑。
更加奇葩的是法律判决。
朱某、李某、周某琴作为共同饮酒召集者、参与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与樊某坠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我不知道这里的合理注意义务具体指的是什么,是否在我们中国,有哪部法律明确规定了结伴出行时,同伴应尽义务。换个思路,如果案发之时,同伴正好在厕所方便,回来后发现樊某已经坠亡,那是不是也可以判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活生生的躺枪!
周某琴发现樊某对其姐实施不正当男女关系违法行为时,在制止后又伙同另外两人实施殴打行为,是樊某意外坠亡的诱因
中国历史上的强奸案不计其数,哪个犯罪人被制止时还会被好声好气的伺候着。被殴打的事情见得多了,如果有这样一件事:单位人被打后,心情不爽,神情恍惚,于是漫步江边,不慎滑倒溺亡。试问,殴打罪犯者,是不是这样被判刑,因为殴打是溺亡的诱因之一。这显然说不通,我们只对殴打事件本身做判决,一个殴打,没有造成什么身体伤害,顶破天也就行政拘留几天。为什么见义勇为者要为犯罪人的后续行为买单?凭什么买单?
该KTV栏杆高度不符合建设设计要求,具有安全隐患,也是樊某坠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其经营者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为建筑违规而受到处罚,这点没什么好说,只是这里的处罚力度仍然值得商榷,违规具体处罚多少,应该根据相应条例解决。
对于这个案子,我只希望还被告人一个公道。受害人都还没对樊某的三角形为进行起诉,樊某家属也就长点心吧!
见义勇为要受到处罚,犯罪人还能得到补偿,这未免太过奇葩。我不明白这5个人为何要承担30%的责任?按这个逻辑,就像是一个人走路摔伤了要起诉道路不好走!樊某因为是安康市政府政策下长大的孩子,政府没有起到教育义务,是不是也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