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篇关于薛兆丰的经济学讲义的读书笔记,摘取核心内容和案例进行分享.)
人们只有了解社会成本问题,才能顺应社会和市场的基本运行规律,制定出因势利导的经济政策。科斯的定律如下:
* 定律一:伤害的本质是双方为了不同的用途,在争夺相同的稀缺的资源;所以伤害是相互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在于找一个平衡点,谁妥协的成本最低,谁就担起让步的责任(当然会获得相应的赔偿)。
* 定律二:谁用得好就归谁;在交易费用为零或足够低的情况下,不管资源最初的主人是谁,资源同样会流到价值最高的用途上去。
案例1:
有两块相邻的地,左边种小麦,右边养牛。如果牛冲过栅栏,跑到麦地吃小麦,那是否该阻止这头牛呢?
案例2:
一家水泥厂常年排放各种灰尘散发臭味,有时还会发出震动,对周围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居民去告水泥厂要求赔偿,居民的控诉并不是一次两次,他们隔三叉五就去告水泥厂,并不时拿点补贴。如果你是法官,会怎么判?
案例3:
有两家相邻的酒店,左边酒店有一个漂亮游泳池;右边的酒店要在自己的土地上盖一栋14层高的副楼,就会挡住游泳池的阳光从而导致游客减少,酒店收入就会受到影响。于是左边酒店就跑到法院要求法院颁布法令,禁止右面的酒店盖副楼。如果你是法官,会怎么判?
以上案例的共同点都是其中一方伤害了另一方的利益,问题在于是否要判伤害者做出赔偿?
对于大众而言,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伤害者当然要对被伤害者做出赔偿,并且要限制伤害者做出近一步的伤害。
但问题是,受伤害的真的只有其中一方吗?
科斯认为,所有的伤害都是相互的,我们得用新的角度来看待这些案例:
* 不是一方在伤害另一方,而是双方为了不同的用途,在争夺相同的稀缺的资源。
* 牛跟小麦争的是那块地,如果让牛吃小麦,那牛就伤害了小麦;如果禁止牛吃小麦,小麦就伤害了牛;
* 同样两家酒店争的是享受阳光的权利,水泥厂和居民争得是土地使用权。
* 双方的地位本来是平等的,如果禁止了其中一方,那另一方就会受到伤害。
芝加哥大学教授理查德提出,如果争夺资源的双方是同一个人,那会发生什么情况?
1. 假设牛和小麦属于同一个人。这时牛能不能吃小麦,就取决于牛肉能卖多少钱,小麦能卖多少钱。如果小麦价格高,牛当然不能随便吃小麦;但如果牛肉价格足够高,牛不仅可以吃小麦,还可以给它听莫扎特和按摩呢。
2. 在看酒店的例子,如果酒店同属一人,他会做怎样的决定?他会比较游泳池阳光不受干扰情况下的收入情况,和14层副楼修起来以后的收入情况。谁获利更多,就选择谁。
3. 水泥污染厂的例子,法官也是同样的思路。作为公共利益的权衡者,法官必须追求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法官说水泥厂发出震动,排出灰尘,造成污染是现有生产技术不能避免的,而居民也已经反复得到赔偿。法官判决这是水泥厂最后一次给居民赔偿,以后就不用再赔了。而水泥厂的搬迁和停厂的成本高昂,因而水泥厂可以继续生产,而居民拿到补偿后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还要住在水泥厂附近。
通过这样的责任分摊放生,使整个社会为了避免意外所有付出的总成本就会降到最低。这就是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的洞见,科斯在1991年拿到诺贝尔奖。
可以从以上例子看出,大家都不自觉地掺入了个人情感,有先入为主的判断,而只有科斯看到了纠纷背后与资源争用相关的、中性的经济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