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曾经,设想过这样一种婚姻方式,阶段式婚姻。
第一阶段婚姻期,两年。两年内没得选择,不管过的什么样,不准离婚,不可以要孩子。两年期限后,可以选择继续或放弃这段婚姻。如果选择继续,必须要孩子。然后开始第二段婚姻期。
第二段婚姻期,十八年。这十八年,不准离婚,要好好带孩子,无论好坏都要坚持十八年。十八年以后可以选择继续或者放弃。如果选择放弃,孩子上学的费用两人均摊,直到孩子结束学业。如果选择继续,那么进入第三段婚姻。
第三段婚姻,永久。一直到死亡,没得选择,彼此必须照顾陪伴到老。这期间,如果一方先逝,另一方可以选择是否再婚,如果再婚,不再受阶段式婚姻的时间限制。
这样的婚姻既有强制性,又给人选择权;即照顾到成人的感受,又不会因为孩子的扶养问题,而产生不得已过下去的无奈。
因为每一个阶段都有期限,所以,无论两个人感情好坏,都会有希望,有盼头,估计幸福的婚姻会更幸福,不幸的婚姻,也不会鸡飞狗跳到惨不忍睹。
当然,阶段式婚姻,会涉及到金钱的问题,这个不必着急,只要这种婚姻方式被写入婚姻法,后续的细则必然会有人研究出来。
怎么样,有没有人一起探讨一下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