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报车辆购置税、外地车辆转入本市、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等手续的,应当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或者公证机构出示指标证明文件;对取得指标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相应文件中注明指标取得情况;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应当持相应文件。简言之,在北京市范围内进行车辆登记必须首先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
某些人(以下称“买车出资人”)在北京市没有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就出资以取得小客车配置指标的亲朋好友(以下称 “指标所有人”)的名义买车并实际使用该车辆,这就出现“买指标买车”“租赁指标买车”“借指标买车”等“借名买车”现象。实践中,“借名买车”引发了各种纠纷,显现了“借名买车”的风险性。
对指标所有人来说,可能有以下风险:车辆登记在指标所有人名下,如果车辆出现事故造成他人损失,受害人找不到车辆使用人,可能就会找上指标所有人,指标所有人甚至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贷款买车,指标所有人是名义上的买车人,也就是名义上的贷款人,如果买车出资人不按期给钱还贷,会给指标所有人带来麻烦,影响其征信。更麻烦的是,如果被发现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会依法收回这个指标,而且三年内不受理指标所有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借名买车”对买车出资人来说,也存在风险。尽管出资买车的是自己,但车辆却登记在指标所有人名下,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上都是指标所有人的名字。如果指标所有人欠钱不还,该车辆很可能被法院扣押,并可能拍卖以抵债。如果指标所有人去世,其继承人有可能不承认车辆是买车出资人购买的,可能会要求收回指标甚至车辆,纠纷必然发生。如果指标所有人收回指标,买车出资人仍没有摇到指标,纠纷也必然发生。麻烦的是,有关“借名买车”的约定对双方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为这些约定因违反小客车限购政策是无效的,不受法律承认。更麻烦的是,如果被发现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小客车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会依法收回这个指标,这个车辆就不能继续使用这个被收回的指标了,这个车辆就需要转让出去。
车辆登记在指标所有人名下,但买车的钱却是买车出资人提供的,车辆的所有权是属于买车出资人的还是指标所有人的,这也是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议问题。
甲派观点认为,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于买车出资人。机动车,属于动产,车辆所有权登记只具有对抗效力,其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应自交付时发生,故买车出资人实际出资并占有了车辆,就是车辆所有权人,即使车辆没有登记在其名下也是车辆的真正的所有权人。
乙派观点认为,车辆的所有权不能归属于买车出资人。限购政策下,小客车配置指标实质上是一项行政许可,是行政相对人购买车辆的必备资格。当所有权的取得需要以具备某种资格为前提时,不具备相应资格就无法取得所有权。买车出资人不能由于出资并占有车辆而当然取得车辆所有权,否则就很容易规避限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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