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高科技、文化传媒等行业中,通常公司会要求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以确保自己的固有优势和竞争利益。而大多数人在签订该类协议的时候,并没有认识到这份协议的意义,签的时候很草率,签了之后很后悔。因此,我在这里给大家做个相对完整的解释,以便大家能够管理自己的职场风险。
所谓竞业限制协议是指:公司和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的、旨在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事项的的协议。在这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指的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涉密岗位的员工。
在竞业限制协议里,公司方面所负的义务是在按照协议约定,在员工离职后最长24个月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该离职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公司应按照该离职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如果前述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注:是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而不是公司注册地,也不是总公司所在地等;当然,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公司注册地是一致的)。而公司的权利就是,要求负有保密义务的离职员工定期向公司汇报其就业情况,也就是向公司报告其有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在竞业限制协议下,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所承担的义务就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在竞业限制的低于和范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对手那里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简单来说,就是不得对本单位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形成威胁。员工一方的权利就是,要求公司按期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在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的时候,通知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如果公司违反其义务,员工可以通知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如果员工违反其义务,需要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之后,员工所负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不因此免除,还应继续履行。
竞业限制协议的终止和解除:前面有说到,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期限的,到期则因自动丧失约束效力而终止;除此之外,竞业限制协议也可以提前解除。在竞业限制期内,公司可以通知员工解除该协议,在此情形下,如果员工要求公司额外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的,法院也会支持;如果在竞业限制期内,公司连续三个月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员工也可以通知公司解除该协议。但是,由于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员工选择与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在已经履行的竞业限制期限内,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