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商服用地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全面铺开,势必对现有建设用地市场带来深远影响,对满足企业用地需求,发挥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效益,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活力,推进县域乡村振兴事业将提供极大的政策支持。
一要正确处理“土地征收”与“土地入市”的关系
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承载着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历史任务。正视“政府征地”与“土地入市”在用地范围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上的潜在矛盾,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为宗旨,进一步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以土地契税和收益调节金为基础的多方收益平衡机制,让土地入市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性权利的同时也能有效推进地方城镇化、工业化进程。
二要正确处理“农民增收”与“集体经济发展”的关系
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肩负着引领农民共同富裕和加快新型集体经济发展的双重使命。注重建立健全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树立整体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地利共享分配观,正确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切实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目标。
三要正确处理“市场主导”与“政府服务监管”的关系
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承担着完善土地要素市场交易规则、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的重要责任。注重协调好“市场主导”与“政府服务监管”的关系,大胆推进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紧密相关的其他制度改革,积极创新服务监管措施、加快构建入市制度的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