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腾冲某酒店属于旅游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对“旅游经营者”的释义是: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作为旅游经营者,云南腾冲某酒店就有接待任何合法游客正当入住酒店的权利或者说义务,只要酒店本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而云南腾冲某酒店拒绝日籍游客入住的理由并不是有关部门认定酒店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只是工作人员的个人解释:“我们星级达不到,只能接待港澳台和大陆的旅客。”
这算什么理由?个人解释难道大得过法律规定?要是这样的拒绝理由行得通,那么沿用同样逻辑,不是可以公然拒绝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入住吗?——“我们××达不到,只能接待四肢健全的六十三周岁以下的健康成年旅客。”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总而言之,我认为云南腾冲某酒店拒绝日籍游客入住的行为涉嫌违法。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条规定: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2)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