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之-----替代交通费
前言
最近因为修路,交通事故频发,因为都是在城区,车辆速度也不快,基本上都是车辆损坏,不涉及人员伤亡。如果有保险,直接报保险由修理厂进行修理,也到不是什么很恼火的事情。
但是车辆在送修的过程中,我们没有了交通工具,这时候我们会选择打车、租车去上班,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替代交通费”,这个替代交通费该如何赔偿?
分析问题
关于“替代交通费”法律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四)项之规定“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决问题
当我们遇到交通事故,产生了替代交通费,该如何正确组织证据,实现替代交通费的赔偿呢?
一、证明替代交通费产生的时间
从车辆进厂修理开始至车辆修理完毕为至,具体的证据为车辆修理厂出具的车辆修理时间的证明;
二、证明替代交通费产生的数额
打车的出租车发票或者租车的《租赁合同》以及租赁费发票为准。
[if !supportLists]三、[endif]举证的逻辑
我们要根据我们工作性质、地点、往返居所频率、并考虑扣除节假日、周末等客观因素对我们的赔偿数额进行说明。
比如在我们当地,上下班四趟,算上接送孩子最多八趟,以每趟5元计算,每天40元,这个费用就是我们当地合理的费用,如果超出这个费用过高,就会存在扩大损失的嫌疑,替代交通费明显超出的部分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
当发生交通事故,且产生的替代交通费,你需要这样去组织证据来支持你的替代交通费:
第一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以证明你工作的地点与居住地点,有产生替代交通费的合理性
第二组:《租车合同》、支付租赁费的发票、支付出租车的发票,以证明实际产生的替代交通费的数额;
第三组:车辆修理时间的证明,以证明替代交通费产生的具体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