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已经悄然来临,公布已经大半年的《民法典》也正式实施,很多事情也在悄然改变,比如自甘冒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宋先生是一名羽毛球业余爱好者,多次参加羽毛球比赛,并在比赛中,结交了同样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的周先生。
2020年4月28日上午9时,宋先生、周先生以及四位“球友”约好在朝阳区某公园举行一场羽毛球3V3的比赛。而就在比赛过程中,宋先生被周先生打出的一球击中了右眼。
事发后,宋先生在周先生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5月28日,宋先生入院接受治疗。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证明显示宋先生“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
于是,宋先生以侵害其健康权为由,将周先生诉至朝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500多元。
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只有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
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