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各马可伦理学 第十卷
快乐
1快乐问题上的两种意见:这一节中,亚氏认为快乐与痛苦是生命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德性和幸福至为重要,人们选择快乐和躲避痛苦,而我们也用快乐与痛苦教育青年人。有的人认为快乐就是善,是最高的、总体的善,而有的人认为快乐是坏的,在认为快乐是坏的人中,有的人是真的认为是坏的,而有的人则是考虑到把快乐算作坏的有利于我们的生活才认为快乐是坏的,对于后一种,亚氏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并对其进行了批判,因为如果快乐是好的,而我们却是将其说成是坏的的话,那逻各斯就会受到嘲笑,真实的东西就会被弃之一旁边,并且如果我们口头上说着快乐是坏的,却实际上在追求快乐,人们就会被这种言行不一致的现象带混乱,不再信任逻各斯的真实,以致于扰乱了人们的生活,这不好比,我们的教育说一个人要做一个好人,要创建法制社会,但是实际操作上却人人都在追求自私自利,处处体现着裙带关系,对于这样的混乱,是人们所深恶痛绝的,所以亚氏认为我们应当尊重逻各斯,将事实弄清楚,使活动与逻各斯相符,并且鼓励那些已明了它的人去按这种方式生活,按照真实的逻格斯生活。
2快乐是善的意见:2快乐是善的意见:这一节中亚氏主要讨论了欧多克索斯的快乐是善的意见,此人的观点主要有四条:1因为所有生命体都追求快乐,而在每种事物中,所被追求的东西就是善,而最被追求的就是最大的善,所以快乐就是最大的善。2而痛苦是所有生命物所躲避的,那么它的相反者也就是被所有生命物所追求的东西,3最值得欲求的是那些因自身而不是因某种它物而被追求的事物,而快乐就是这样一种因自身而不因它物就被追求的事物,4任何善的行为加上快乐就显得更善,而只有善的事物才有这样的功能,因此快乐就是善。而亚氏对这几个观点提出质疑,首先一个人是好人,但并不代表好人的观点就一定是正确的,对于和四条,亚氏认那只能说明快乐是某种善,而不能说明快乐是最高善。困为任何一种善在加上另一种之后都比其单独时更值得欲求, 并且这样的论证方式并不能必然得出快乐是善的结论,柏拉图就按这样的论证得出了一个相反的观点,即:快乐不是善。而对于斯彪西波认为的所有生命物所追求的并不是某种善以及就算痛苦是恶也不能说快乐就是善的观点,亚氏认为都是没有道理的, 并以经验的常识的看法对其进行了反驳,亚氏说如果连明智的存在物都追求快乐,那快乐就一定是善的,如果快乐与痛苦两者都是恶,我们就都是要躲避的,而如果两者都既不善也不恶,那们们对痛苦与快乐的方式都应当是一致的,但这与经验不符,因此快乐与痛苦是相反的,但是在这个地方亚氏的第一个反驳似乎并不很能站得住脚,因为首先就算所有的生命物都追求快乐,但这怎么可以说明快乐就是善呢?或许所有的生命物都是错的呢?真理并不会因为所有人都不相信而改变其性质,这就像地球是圆的并不因人们信与不信而改变,就算是明智的人相信地球是平的也不行!
3对快乐是恶的意见的反驳:对于因为善是一种性质,而快乐不是一种性质,因此不是善的观点,亚氏认为德性的实现活动与幸福都同样不是一种性质但却是善,因此对于快乐不是性质因此不是善的观点不能成立。对于认为善是限定的,而快乐是不限定的,因此不是善的观点,亚氏认为有两种情况,如果快乐不是限定的是指一个人所享受到的快乐可以多一点或少一点的话,那对于公正与德性也可以这样说,而如果指的是快乐本身的性质的话,因为快乐就像柏拉图所介分的那样分为非混杂的快乐与混杂的快乐,而斯彪西波由于将这种无尺度的即无限定的混杂的快乐与非混杂的快乐弄混了,所以其观点的根据不足以支撑其观点。然后亚氏认为快乐就像健康一样是在一定界限内变化的,包含着较多和较少,也就是说快乐是限定的,同时也包含着较多和较少。对于由于快乐是运动与生成是未完成的东西,因此不是善这种完成了的东西,亚氏认为首先快乐不是运动,因为运动不是就自身而言的,都是相对于其他事物而言的,而快乐则不是相对于他物而言的,而是就自身而言的,其次快乐也不是生成,亚氏认为随便什么事物都不是从某个偶然的事物产生,而是从它毁灭后要成为的那种事物产生,(对于这句话中的毁灭,其意义应该就是回复,比如桌子的产生,是由于木头,木头生成了桌子,所以桌子这种事物,绝对不是从某个偶然事物产生的,而是桌子毁灭后或向前回复所得到的木头中产生出来的,)所以如果快乐是生成的话,那快乐由之生成的东西,也就是痛苦使之毁灭的东西,也就是说存在着一种生成快乐,而又被痛苦所毁灭的质料,但显然并不存在这种质料,所以快乐也就不是生成。接着亚氏认为有一些快乐是伴随着补足而产生的,也就是说痛苦是正常品质的匮乏,而对这种匮乏的补足的过程中就伴随着快乐,但是亚氏认为快乐并不是补足,而只是伴随这种补足产生而已,就像划开皮肤伴随着痛苦一样,划开皮肤并不是痛苦本身,而只是产生了痛苦而已。但并不是所有的快乐都是这样的,比如学习数学的快乐,以及那些同气味、声音、景象、记忆、期望相关的感觉的快乐就不痛苦,不是由于对匮乏的补足而产生的,而对于那种对匮乏的补足中所伴随产生的快乐,亚氏认为虽然对某些人来说是快乐,但那只是偶性的快乐,而不可以将其认为就是快乐本身,或者普遍的快乐,偶性的快乐不等于普遍的快乐。另外虽然快乐本身值得欲求,但若是获得快乐是有条件的,就要考虑考虑了。快乐在种类上是不同的,有来自于高尚事物的和来自于卑贱事物的,只有成为相应的人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快乐,比如说只有成为公正的人,才能得到公正的快乐。然后亚氏认为并非的有快乐都值得欲求,只有那些在形式上和来源上与其他快乐不同的快乐自身才值得欲求,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我们作为人所独具的那些能力的实现活动所产生的快乐才是值得欲求的。
4快乐与实现活动:在这一节中,亚氏又详细论证了快乐不是运动,快乐在每一时刻都是整体的,运动都经历时间,都有一个目的,只有经历了整个过程,并达到了目的,运动才是完善的,但快乐与运动不一样,快乐本身就是完善的,不用经历时间,在每一个时刻都是整体。快乐不是运动,快乐里也不包含运动,但是运动里却可以包含快乐,因为运动在形式上包含时间与位移,比如跑五千米这项运动,包含着时间与位移,从起点到终点所用的时间,和这其间的9位置移动,我们可以在其间任何一个时刻,而不需要在在这项运动的形式整个结束后才能感受到快乐。其间每时每刻的快乐其形式都是完整的。接着亚氏开始讨论什么样的感觉活动才是最完善的,首先亚氏认为由于每种感觉都通过其实现活动而相关于被感觉的对象,当感觉处于良好状态,并相关于最美好的对象时,它就是最完善的,所以对每种感觉来说,最好的实现活动是处于最好状态的感觉者指向最好的感觉对象时的活动。而每种感觉都伴随着快乐,并在感觉的实现活动中产生快乐,同时快乐又作为产生出来的东西而完善着实现活动。接着亚氏提出为什么没有人能持续不断地感到快乐呢?亚氏认为是由于疲倦,对于新鲜的东西,我们会积极的进行指向对象的活动,过了一段时间后由于疲倦,我们的活动就变得松弛了,不那么专注了,快乐也就消逝了,因此快乐不可能持续不断。接着亚氏认为,由于人们都向往生活,所以人人都追求快乐,生活作为一种实现活动,每个人都在运用他最喜爱的能力在他最喜爱的对象上积极地活动着,快乐完善着这些实现活动,也完善着生活,那我们生活的实现活动到底是以生活本身还是以快乐为目的呢?我们是将生活作为生活的实现活动的始因还是将快乐做为生活的实现活动的始因呢?亚氏认为这两者似乎是紧密联系、无法分开的,没有实现活动也就没有快乐,而快乐则使每种实现活动更加完善。
5快乐在类属上的不同:亚氏认为由于快乐与生活或实现活动是无法分开的,因此快乐就有类属上的不同,形式上不同的实现活动,完善着它们的快乐也不同,属于那种形式的快乐将会加强那种实现活动,但是虽然不同形式的实现活动都有其快乐,我们对于不同形式的实现活动却有强弱之分,对我们来说具有较弱快乐的实现活动,往往会被那些具有较强快乐的实现活动所妨碍。比如喜钢琴的人如果在谈话的时候听到钢琴的演奏,往往就会被吸引,而无心谈话了。 而痛苦与快乐对于实现活动有相反的效果,如果一项实现活动令我们愉悦,则这种快乐就会加强我们活动的实现,如果这项活动令我们痛苦,其就会妨碍我们活动的实现,痛苦与快乐具有相同的性质,但对于实现活动的作用却是相反的。接着亚氏认为既然实现活动有好坏的不同,有的值得欲求,有的应当避免,有的既不值得欲求也不需要避免,那它们各自的快乐也是如此,(这里亚氏所依据来判断实现活动的好坏的依据是什么?和痛苦与快乐有关吗?)对于哪些快乐应当欲求,亚氏认为要基于产生快乐的实现活动,如果实现活动是好的,那伴随着这种实现活动的快乐也就是值得欲求的,就算是欲望,只要它们是对于高尚事物的,就值得称赞,相反的就应受谴责。不同的实现活动伴随着不同的快乐,视觉触觉听觉与嗅觉的快乐都是不同的,思想与感觉的快乐也不相同,这些快乐之间有些处于较高的地位有些处于较低的地位,不同种的动物有不同的快乐,同种动物有同种的快乐,但对于人来说,同样的事物或者实现活动却表现出相当大的差别,亚氏认为,对与人来说,因为似乎事物对一个好人显得是什么样,它本身就是什么样的,因此只有使好人感到愉悦的和另好人感到快乐的事物才是真正使人愉悦和快乐的事物,而对于使那些堕落或个性扭曲的人感到愉悦或快乐的并不是真正的另人愉悦或快乐的事物。那么在那些好的快乐之中,哪一种是特别属于人的快乐呢?亚氏这要联系实现活动,只有那些完善着完美而享得福祉的人的实现活动的快乐就是最充分意义上的人的快乐。而其他的快乐,也像其实现活动一样,只在次等的或更弱的意义上是人的快乐。
6幸福与实现活动
从第6章到第9章谈论幸福,首先幸福不是品质,因为人的生活有植物的、动物的和实践的三种,每一种更高级的生活都把低于它的生活包含于内,而人的幸福只能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来实现,当一个人在没有实践的生活,而只具有植物的和动物的生活的时候,比如一个植物人或一个睡着了的人,是没有幸福可言的,因为他们没有人的实践活动,没有过幸福生活的外在善,虽然他们可以说是具有幸福生活的品质,但不会有幸福。当然由于没有实现活动,所以对于动物与植物而言是更加不可能有幸福的。所以就如第一卷所讲的,由于只有幸福才是只因自身,而不因他物,就被欲求,并且是不缺乏任何东西的,自足的实现活动,因此幸福就是最高善。接下来亚氏对将消遣作为幸福的观点进行了反驳,1虽然令人愉悦的消遣也不是因为别的事物就被人欲求的,但是因为消遣使人忽视自己的健康与财产,并且如果一味沉溺于肉体快乐,我们就不应当把这种快乐看作是最值得欲求的,2只有对好人显得荣耀的、愉悦的事物才真正是荣耀和愉悦的,消遣是一种休息,而休息不是目的,休息只是我们实现活动的手段,3幸福的生活似乎就是合德性的生活,而合德性的生活在于严肃的工作,而不在于消遣。4消遣是每个人都可以享受的,但是幸福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享得的,只有在合德性的生活中才能获是幸福。在这里亚氏说没有人同意让一个奴隶分享幸福,正如没有人同意让他分享一种生活。在这句话里,亚氏是说因为奴隶没有能力,没有德性,只有植物与动物的能力,而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人的能力,因此不能够具有德性呢?还是说他们本身拥有获得幸福的能力,而只是在城邦里,人们不应该让他们分享德性呢?
7幸福与沉思:在这一节中亚氏讨论了沉思和幸福的关系,他认为如果幸福在于合德性的活动,我们就可以说它合于最好的德性,即我们的最好部分的德性,而我们的最好部分的德性就是我们灵魂的最高部分,也即努斯的实现活动也就是沉思。沉思及沉思与幸福的关系有如下6个特征,1沉思是最高等的一种实现活动,2其最为连续,最为持久,3而沉思这种合于智慧的活动是所有合德性的实现活动中最令人愉悦的,其中包含的快乐是惊人的,即纯净又持久,4沉思中含有最多的自足,因为沉思的人不像公正的人、节制的人、勇敢的人那样还需要他人的帮助来达到公正、节制与勇敢,沉思的人只靠自己就可以沉思,并且越是这样就越是有智慧。5亚氏认为沉思是唯一因其自身故而被人们喜爱的活动,因为他除了所沉思的问题中产生任何东西,而在实践的活动中,我们或多或少总要从行为中寻求得到某种东西,6幸福还似乎包含着闲暇,而虽然政治与战争在实践的活动中最为高尚,并要运用到德性,但因为这两种实践中都是没有闲暇的,都指向某种其他的目的,并不是因其自身之故而被欲求。综合上面六条观点,亚氏认为如果人可以获得的自足、闲暇、无劳顿以及享福祉的人的其他特性都可在沉思之中找到,人的完善的幸福就在于这种活动。最后亚氏认为沉思的生活中有神性,这种神性的实现活动优越于人的其他德性。虽然这一部分在人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但是因为只有这一部分是与人的东西不同的神性的东西,也因为这一部分是属于神性的,所以它的能力与荣耀远超过身体的其他部分,另外亚氏认为这个部分也似乎就是人自身,因为它是人身上主宰的、较好的部分。
8沉思与其他德性的实现活动:在谈论过沉思这种合于努斯的生活后,亚氏开始讨论沉思与合于其他德性的实现活动。首先亚氏认为沉思这种合于努斯的生活是对于人来说最好的,而合于其他德性的生活则是第二好的,按照格兰特的意见,合于其他德性的生活也就是合于明智的生活,它是属于人的,是按照我们身上的属人的东西的生活。接着亚氏对沉思的实现活动与其他的德性的实现活动进行了比较,亚氏认为,1其他德性是混合本性的德性,是完全属人的,而努斯的德性则是分离的,2沉思的德性是自足的,比道德德性需要更少的外在的东西,3沉思的幸福是最完善的幸福,是最接近于神的实现活动的幸福。4低等动物不能享有幸福,只有神能享有最完善的幸福,而人最与神相似的那部分就是沉思,所以越能够沉思的存在就越是幸福。然后亚氏认为人的幸福,需要不一定是最多的外在的东西,但是却需要一定的外在的东西,有中等程度的外在善就可以做高尚的事。而幸福的生活就在于德性的实现活动,在这里亚氏强调那些关于实践事务上的真实性要从事实和生活中得到验证,因为事实与生活是最后的主宰者。而努斯的实现活动与神的实现活动最为相似,所以沉思的人应该是最会受到神的喜爱的,因此智慧的人是最幸福的人。至此章止,亚氏对其伦理学的主要内容基本已经阐述完毕,但是对于本书中所讨论的各种种样的德性品质等的养成,亚氏认为需要通过教育,而只有懂得了立法学才能更好的教育,而立法学又属于政治学的范畴,所以下一章就对政治学进行引导性介绍。
9对立法学的需要:政治学引论:对于幸福和德性、友爱与快乐等,如果仅仅只是知道,而不能应用于实践中,如果仅仅逻各斯就能使人们变得公道,那么每一位教授伦理学的人就都可以说是有德性了。但是实事并不是这样,逻格斯虽然可以影响和鼓励一部分人去追求高尚的善,但是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却并不具有绝对的效力,用逻格斯来改变长期习惯所形成的东西是困难的,虽然逻格斯与教育是有效的,我们也应当用这些来培育人们去亲近德性,去爱高尚的事物和恨卑贱的事物,但是由于一些本性使然的东西,使得仅仅只有这些是不够 的,我们还需要法律,因为多数人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逻各斯,接受的是惩罚而不是高尚的事物,而只有懂得立法学才能够制订出完善的科学的法律,好的法律产生好的制度,而立法学是政治学的一个部分,好的政治学一定是实践与理智结合,不仅仅依赖经验或从来不实践的。
至此尼哥马可伦理学十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