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尤其是高层电梯房的一楼,一直都被列入特价优惠房。当时为了省钱,朋友就买了一套这样的房子,买房说售楼小姐说在原优惠的基础上,在物业费上再给您优惠,不收物业费中的电梯费。但是只有口头协议,没有任何的证据。
搬进新房之后,一楼的电梯费物业的确也没收,但是过了不久该小区的物业被另一家物业公司承包,该公司不属于房产公司的下属企业。因此,他们坚决全额收取一楼的物业费,不存在什么优惠。
根据物权法规定,电梯属于共有部分,而电梯费包括电费、电梯检测费、电梯维保费以及重要部件的更换费。一楼也是要承担这些费用的。而朋友在买房时售楼小姐说过给予优惠是基于原房产公司下属物业而言,对于新物业公司,不承担这项优惠。
对此,一楼的几位住户去房产公司询问该如何处理,房产公司也推诿了起来,说这事不再归他们管理,你们可以跟新的物业公司协商。
经过多次交涉,最终新物业公司同意免收一楼业主每月6元的公共用电分摊费,但是物业费包括电梯费全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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