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08年开始接触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的工作,接触不下千笔的肢体损伤评残的案件,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标准》到新下发的《人体损害致残程度分级》,关于肢体活动度的计算,要求得更明确,以功能位和非功能位,是否涉及神经损伤来选择计算方式及选择合理的评残依据,但是目前仍有鉴定机构不能很好的运用,还在使用以前道标的计算方式,造成伤残等级的误差,如下例:患侧活动明显不在功能位,还在用功能活动度计算丧失情况明显与损标不符。
以上是自己的一些理赔经验,如有不对或唐突的地方欢迎指正。
从08年开始接触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的工作,接触不下千笔的肢体损伤评残的案件,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标准》到新下发的《人体损害致残程度分级》,关于肢体活动度的计算,要求得更明确,以功能位和非功能位,是否涉及神经损伤来选择计算方式及选择合理的评残依据,但是目前仍有鉴定机构不能很好的运用,还在使用以前道标的计算方式,造成伤残等级的误差,如下例:患侧活动明显不在功能位,还在用功能活动度计算丧失情况明显与损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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