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的刘女士坐地铁时,不小心将手机弄丢了。监控显示,一名女子捡起了手机后就离开了,民警通过监控找到女子将其拦截。由于她的小孩也在旁边,民警担心对小孩影响不好,于是单独找女子调查,女子却表现出一副毫不知情的样子。被民警戳穿后,女子最终交回了手机,做了登记之后离开。
该女子当着自己孩子的面捡了手机还拒不承认,是否会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我们暂且不做讨论,如果不被民警戳穿谎言,该女子或违反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失主要求还而拒还,且数额达到犯罪标准,可以构成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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