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7

《瑜伽师地论》中的善、不善十种业(2)不与取

作者:观如法师 大象佛学图书馆

《瑜伽师地论》善、不善十种业:二、不与取

《瑜伽师地论》卷八

补特伽罗相差别建立

一、黑品(不善业)

二、不与取

复次不与取者,此是总句。

「复次不与取者」,「不与取」,不与而取,是偷盗。这里面也有总、别句的不同,说不与取这句话是总句,这一句是总句,所有的大意,都属于这一句的。

《瑜伽论记》卷第二:「不与取中有二,初释经文,后略义结成。前中初标总句,次别释十四句。」

一、于他所有

于他所有者,谓他所摄财谷等事。

「别句」一共是十四句。

第一句是「于他所有者」。「于他所有」,属于他人的所有权的东西。所有权的东西是什么?「财谷等事」,一个是财,一个是谷。财是财产,谷是食品。「财」就是金银宝物,实际的资产。「谷」物,就是五谷。财或者谷,属于他人所有,不是我的,这是一个条件。若是不与而取,这就是盗。

二、若在聚落

若在聚落者:谓即彼事,于聚落中,若积集,若移转。

《瑜伽论记》卷第二:「若积集若移转者,钱谷等物名积集,牛羊等名移转。」

「若在聚落者」这是第二句,这是指财谷的处所。「彼事」,彼财,或者谷这些东西。「于聚落中」,很多人居住的地方,或者是村落,或者是城邑、城市。

财是财产,谷是食品,这个「等」也包括有牛马猪羊,乃至国城,妻子,奴婢这一些的事情。「若积集」就是把财、谷这些东西,积集在一起。「若移转」,离开了原来的地方了,叫做「移转」,这在戒律上来说,就是「举离本处」,这个罪过就成立了。若是有盗心,但是没有动的时候,盗罪还不成立的。

三、若闲静处

若闲静处者,谓即彼事,于闲静处,若生,若集,或复移转。

《瑜伽论记》卷第二:「于闲静处若生者禾苗等,若集者集转如前。」

「若闲静虑者」这是第三句。「若闲静处」,闲静处就不是很多的人居住的地方,很少人来往。这话什么意思呢?「谓即彼事,于闲静处」,就是所想要盗取的东西,就在闲静处那里。「生」是说所栽培所种的五谷在那里生,那么讲也是可以。这是《遁伦记》上的解释,也有道理。「若集」,集就是前面「若积集」,「或复移转」这和前面的意思一样。总而言之,原来在那个地方,想办法把它举离本处了,那盗罪就成就了。

四、即此名为可盗物数

即此名为可盗物数者:谓所不与,不舍,不弃物。

第四句话「即此名为可盗物数者」,就是前面这么多的东西,或者聚落中,或者闲静处,或者是财、或者是谷,或者是牛马这些东西。这些东西,「谓所不与,不舍不弃物」,这些东西、物的主人他没有「与」,没有说是给;没有生起舍,没有发动布施的心情,就是没有放弃所有权;也不是弃物,没有丢掉,不一定是给人。

「即此名为可盗物数者」,可偷盗的这些东西,物主没有「不与、不舍、不弃」,若盗,就是犯罪。

五、若自执受

若自执受者,谓执为己有。

这是第五句。「自执受」,自己把它拿过来,或者是用心下命令,叫别人拿。拿了以后,「谓执为己有」,心里面认为这是我的了,于是这个罪过成立了。

六、不与而取

不与而取者,谓彼或时资具阙少,执为己有。

「不与而取」,这是第六句。偷盗的那个人,他的生活所须上缺少资具,为了满足自己所须要,就把别人东西偷过来。

七、不与而乐

不与而乐者,谓乐受行偷盗事业。

第七句。「不与而乐」,人家不给也不管,就是一定要拿过来,欢喜做这件事。「谓乐受行偷盗事业」,就是欢喜以偷盗为事业的这种人。

八、于所不与不舍不弃而生希望

于所不与、不舍、不弃,而生希望者,

《瑜伽论记》卷第二:「若彼物主非先所与如酬债法者,财主不先作酬债意故名不与。次句不舍者,不起施心名不舍。不弃可知。」

这是第八句。「于所」,那个物主「不与、不舍、不弃」,而我想要,就生出来希望心,他不与不舍不弃是他的事,我还是要把它拿过来。

谓劫盗他,欲为己有。

「谓劫盗他,欲为己有」,这就叫做希望,解释这个偷盗的心情。就是想抢别人的东西过来变成属于我的。「劫盗他」分二个意思,一、就是在物主不知道的时候偷过来;二、是明,就是明明地抢过来。

若彼物主,非先所与,如酬债法,是名不与。

解释「不与等」这三句话,什么叫做「不与,不舍,不弃」。先解释「不与」。

「若彼物主非先所与」,盗贼以前同物主要求某东西要送给他,物主没有答应给他。

「如酬债法」,如酬债法就是解释「非先所与」的意思,说是我欠你的钱,我现在答应还给你,那么你来拿,我就给你了,这叫做「酬债法」。现在说「非先所与,如酬债法」,以前没答应给你,你就是把它就强力的抢过来了,是名「不与」。

若彼物主,于彼取者,而不舍与,是名不舍。

这「不舍」什么意思呢?「若彼物主」,若那个物的主人,「于彼取者」,那个取者把东西抢走了,那个物主还没有布施的心情,那还是犯罪的。若是他也同意了,你抢走了,我当送给你了,那取者也不犯罪。现在说抢走了,物主还是不同意。不同意那取者就犯盗,「是名不舍」。

若彼物主,于诸众生,不随所欲受用而弃,是名不弃。

「若彼物主」,若是物的主人,「于诸众生,不随所欲受用」,他有很多的财富,他说他同意,大众随便拿,随便受用,那么大众拿去了,也不犯盗。现在物主没有这个意思,「不随所欲受用而弃」,若拿去了就犯罪,「是名不弃」。

九、自为而取

自为而取者,谓不与而取故,及不与而乐故。

这是第九句,是「自为而取」。「自为而取,谓不与而取故」,就是人家没有给,就拿走了。「及不与而乐」,不给,而就欢喜拿了。这叫做「自为而取」,为自己而取。

十、饕餮而取

饕餮而取者,谓所不与、不舍、不弃、而希望故。

《瑜伽论记》卷第二:「饕餮者:贪财为饕,贪食为餮。」

这是第十句。贪财叫做「饕」,「餮」是贪食。「饕餮而取」这句话的意思,表示贪求心特别强的人。「所不与、不舍、不弃」,而起了偷盗的贪心,这个时候拿到人家的东西,叫做「饕餮而取」。

十一、不清而取

不清而取者,谓于所兢物,为他所胜,不清雪故

《瑜伽论记》卷第二:「于论时中他理得胜不自清雪名不清取。」

「不清而取者」,这是第十一句。

「不清而取」,比较复杂一点。「谓于所兢物,为他所胜,不清雪故」,这个「不清而取」是怎么情形呢?就是要拿到的东西不是那么顺利。「兢」,就是诤,大家诤这个东西。大家在辩论的时候,我说是我的,你说是你的,他说是他的,大家在辩论。这个物是应该属于你的,只是你的辩才不够,输给人家了。表面上你就是没有道理了!现在要拿的时候,没有足够的智慧辩论,说不过人家,还是把东西拿走了,拿走了这叫做「不清而取」。

十二、不净而取

不净而取者,谓虽胜他,而为过失垢所染故。

《瑜伽论记》卷第二:「虽复竞诤而得彼财,财非己物而诤取之名不净取。」

「不净而取」,这是第十二句。「不净而取」和前面有点相反。「谓虽胜他」,东西大家争论,大家口头上的辩论都输了,你胜利了,把东西拿走了。「而为过失垢所染故」,用辩才把别人讲倒了,还是有过失,你拿去了,这个东西还是有点不清净,还是有点盗的意思。

十三、有罪而取

有罪而取者,谓能摄受现法、后法非爱果故。

这是第十三句「有罪而取」。有罪而取什么意思呢?「谓能摄受」,就是拿了这个东西,会令成就现法罪,后法罪,会得到苦恼的果报。拿到了这个物以后,现在会造成罪,或者是造「后法」罪,将来会得恶报,得一种不好的果报,这叫做「有罪而取」。

十四、于不与取若未远离

于不与取若未远离者,如前杀生相说应知。

这是第十四句。「于不与取若未远离者,如前杀生相说」,像前面杀生相的最后那一段,「于杀生事若未远离者,此显遇缘容可出离,谓乃至未远离来名杀生者。」,「应知」。

人都是随顺他自己的环境、背景,做顺手牵羊的事。如果这个人遇见好因缘,他就不会做偷盗这个事。若是还没有遇见这种好因缘,没有遇见善知识告诉他:偷盗是不好的,所以他没能远离这种罪过,这种人就是「于不与取若未远离者,如前杀生相说应知」。这个人就算是偷了,罪轻,因为他的心性不是太欢喜。

所余业道亦尔。

其它的,现在这是说偷盗,其它的淫欲的事情,乃至说谎话的事情,就是一些罪恶的事情,也是一样,也有这种情形的。

此中略义者,谓由盗此故,成不与取。若于是处,如其差别,如实劫盗,由劫盗故,得此过失,是名总义。

《瑜伽论记》卷第二:「略义有二。前中基述两解。一云:结十四句为三,一、由盗此故成不与取。则前初句于他所有。二、若于是处如其差别如实劫盗者谓次十一句。三、由劫盗故得此过失者则第十三十四两句。二云:为五结。一、由盗此故结第五第六句。二、若于是处结初四句。三、如其差别结第八句已下乃至第十三句。四、如实劫盗结第七句。五、由劫盗故得此过失结第十四句。今复解云:一、由盗此故成不与取则初四句。二、若于是处如其差别如实劫盗者谓次八句。由劫盗故得此过失者则最后二句为一结。如文。不与取业道究竟者。如对法云:谓取为己有。」

「此中略义者,谓由盗此故」,这一共是十四句,第一句就是「于所有」这一句。「由盗此故,成不与取」,这不与取的罪成立了。

「若于是处,如其差别」,那就是其次的二句,第二、第三句。若在聚落,若闲静处,这是两个地方的差别。

「如实劫盗」,就是由第四句开始,到第十句,一共有七句,「即此名为可盗物数」到「饕餮而取」。

「由劫盗故,得此过失」,这后面那四句,就是「不清而取」、「不净而取」、「有罪而取」、「于不与取若未远离」这四句。「由劫盗故得此过失,是名总义」,这几句话就是前面一大段文的要义。

又此中亦显不与取者相,非不与取法相。

当知余亦尔。

这里面也是显示「不与取」的人的「相」貌,偷盗的「法」的「相」貌,那要在后面「法相差别建立」才说的。当知其它的业道也是这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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