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场战役,庭审就是最后的「正面厮杀」,重要性不言而喻。今天我们就聊聊庭审刑辩技巧。本文参考了部分深圳律协组织的审判阶段辩护规范化培训内容(链接公布在文章尾部),也融入自己的办案经验。同样,不讨论常规项目,只保留重点技巧,后续将持续补充。
- 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同样可以对量刑情节做出辩护
- 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力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在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一十八条: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罪问题发表辩论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
- 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并不是决然割裂的两条路,在做无罪辩护的同时,为避免法院认定有罪而错失量刑辩护的机会,建议可以引用此条文后,对自首、从犯、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进行简要阐述。
- 法院未提前三天通知开庭的案件可以建议改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八十四条:辩护律师收到出庭通知书距开庭时间不满三日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更改开庭日期。
- 辩护方案确定后案件开庭前应会见被告人做好庭前辅导
- 告知被告人开庭信息。详细讲解审判程序、被告人的发言机会、法庭会核实的内容等,帮助被告人做好心理预设和辅导。
- 模拟庭审流程。与被告人沟通发问提纲、质证与辩护方案,重点模拟辩护人、公诉人的发问环节、被告人的发言环节。建议被告人言简意赅,避免拖沓和「讲故事」,叮嘱被告人提前整理成书面材料避免遗忘重要内容。
- 再次核实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内容。若被告人对事实无异议但不认为构成犯罪的,可采取「承认基本事实,定性尊重法院判决」的答法,由律师承担法律部分的异议,避免影响自首或坦白的认定。
- 核实被告人有无相关辩解(无罪或罪轻)并要求其陈述辩解的理由。核实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线索,是否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 核实被告人对指控的证据有无异议,告知其举质证环节避免直接确定「对证据无异议」而变为「由辩护律师代为发表意见」。
- 核实是否存在非法审讯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是否需要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 告知其赔偿及谅解情况。
- 注意风险,制作笔录。被告人询问认不认罪等敏感问题时,辩护人仅可以从分析事实和法律、带来的法律后果、类似判例判决情况等进行解释,不得作出引导或承诺,最终意见由其本人自主决定并将独立承担后果,且此过程要计入会见笔录。
- 庭前尽量约见被告人家属,做好沟通
*辩护律师应及时告知被告人家属确定的辩护思路、与被告人沟通情况。
*如果被告人家属出庭,也要提前告知其出庭的时间、地点、需携带的资料、遵守法庭秩序等注意事项。
*对于可能涉及家属表态的事项,如是否赔偿等问题要提前沟通、做好辅导,避免家属随意作答影响法官对案件、对被告人的判断。
- 庭前会议应要求被告人参加,辩护人不得随意代为发表意见
- 被告人是案件的亲历者,直接参与庭前会议有利于核实证据,保障质证权,而且能够避免庭审中被告人不认可进而造成辩护工作的被动。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八十条:人民法院没有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但庭前会议的内容和决定影响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未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律师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代表被告人对实体、证据和程序性问题发表意见。辩护律师出席庭前会议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会议的有关规定,不得就依法应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解决的问题发表意见。
- 辩护人庭前收集的证据应尽量在开庭五日前提交法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六十四条:公诉人应当认真审查辩护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对于开庭五日前未提交给法庭的,可以当庭指出,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要求查阅该证据或者建议休庭。
- 提出非法证据排除需要提供具体线索或材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九十六条:辩护律师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出。
- 发问提纲应围绕发问目的提前设计问题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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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问目的:指出案情主要细节和公诉方证据的瑕疵和谬误。包括:
- 证据不共同指向同一代证事实;
- 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 存在无法解释的疑问;
- 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 证据未能排除合理怀疑;
- 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 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不符合逻辑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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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含内容:
- 发问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
- 发问问题清单;
- 问题答案的预判;
- 意外答案的预案;
- 发问问题的预案。
- 对于不明知答案或者拿不准的问题不要发问,不仅达不到辩护效果,还可能引出不利回答。
- 对公诉方证人、鉴定人等发问尽量设计封闭性问题。
- 对辩护方的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发问要庭前就程序和内容进行沟通。
- 对于他人的诱导、威胁发问等要及时提出异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九十一条:公诉人、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审判人员以威胁、诱导或其他不当方式发问的,或发问问题与本案无关、损害被告人人格尊严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异议并申请审判长予以制止。
- 对于「被逃避」的问题要善于借助法庭力量。在向公诉方证人发问时,对方很可能为逃避问题而回答「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律师此时应当提醒法官所问问题的重要性,请求由法官来向对方发问,要求对方必须明确作答。
- 辩护人可以对举证质证方式提出异议,但超出「证据三性」的意见可以在辩论环节详细答辩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九十五条:辩护律师可以就举证质证方式与公诉人、审判人员进行协商,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既可以对单个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可以就一组证据、一类证据,或涉及某一待证事实的多份证据发表综合质证意见。
-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应当单独举证、质证。
-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第四十条 :质证应当一证一质一辩。质证阶段的辩论,一般应当围绕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能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对于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证据的综合证明作用问题,一般在法庭辩论阶段予以答辩。
- 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辩护律师不得做有罪辩护,变更罪名的辩护须经被告人同意
-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辩护人仅应发表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做「减法」而非「加法」。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一十九条:辩护律师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事实构成其他处罚较轻的罪名,在事先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改变罪名的辩护意见。
- 出庭用语、着装规范
如「暂时发问至此」代替「发问完毕」,避免错失补充发问机会、「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辩护人反对」、「辩护人对此作出下列说明」、「请书记员详细记录在案」等。但是适用法律用语并不代表不能用生动形象的表达,尤其是辩护意见部分,加入生活感和代入感更能引起共鸣,达到好的庭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