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抄
这一切事情常常就是这样评价的。对同一罪行虽然有些人较注重,有些人较不注重,但法律不管个人的倾向,只管人类一般的倾向。
所以,假如人们因语言或者姿态上的侮辱而感到的冒犯所造成的损害仅仅是受辱者当时的忧愤不平,那么在希腊罗马和古往今来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中就都不予理会。这种忧愤不平的真正原因不在于侮辱(对于自知其德的人这种侮辱根本就不会产生影响),而是在于感到冒犯的人的怯懦。对私人犯下的罪行同时也会因人、因地、因时而大大加重。比如说,杀自己的父母比杀其他人的罪恶大,由于父母权虽然已经交付出来服从民约法了,但却由于原先根据自然之理具有主权而且应当具有主权者的尊荣。抢劫贫民比抢劫富人罪恶更大,其对穷人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在指定为敬神的时间或者地点犯罪比在其他时间或者地点进行更严重,因为这种罪行出自更大的对法律的藐视。
感悟
我突然在思考一个问题,法律的起源是什么?是生产力的进步之后,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不均分的问题吗?那么每一件牵扯法律的案例,也不全是经济利益纠纷有关的啊。而且记得原来总是说新闻需要客观,但是其实还是挺主观的,很多时候文字都透露着撰稿人的情绪,引导读者的情绪走势。以此来类推,法律虽然说也是客观的,但是其实很多条例也是符合大众的基本道德感的,我有的时候在想到底什么是主观,什么是客观。其实还蛮复杂的。
我自己还不是很懂,也只是很主观的表达着自己个人的观点,也不成熟…
最近该去图书馆借书梳理思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