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伊志律师事务所:知名歌手演唱他人歌曲被诉侵权
知名歌手演唱他人歌曲被诉侵权 | 近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就某知名歌手和湖北某文化公司侵害刀郎著作权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被告某知名歌手和湖北某文化公司被判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75000元。
某日,原告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在互联网上发现,几年前,湖北某文化公司在湖北省某地举办了“群星演唱会”,某知名歌手在该演唱会上现场演唱了歌曲《西海情歌》,遂将某知名歌手和主办方告上法庭。
据了解,刀郎曾授权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对《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温柔》和《雨中飘荡的回忆》等音乐作品独家享有或管理授权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同时,刀郎在《授权确认暨申明书》中郑重申明,以上三首音乐作品其本人从未授权某知名歌手演唱。
法院审理后认为,刀郎系音乐作品《西海情歌》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经他授权,原告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在授权期限内独家享有或管理授权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被告方事先未取得案涉音乐作品《西海情歌》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唱会的组织者和演唱者均未审查拟演唱的歌曲事先是否取得涉案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此情况下即组织演唱会,组织者和演唱者均有过错,两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朝阳律师、伊志律师事务所提醒您■
本案系宜昌市首例因在演唱会上表演他人作品而引发的侵害知识产权案。法官在此提醒,演出组织者举办演唱会,若需要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唱会的举办方对演唱者演唱的歌曲是否享有著作权或是否已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负有审查的义务。演唱者若不是演唱自己的音乐作品,而是使用他人作品演出,也要先询问举办方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要及时同著作权人联系,在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后才可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