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出轨”,“小三”上门给原配300万元让其离婚,强拆婚姻……这是一起发生在重庆市的真实案例,其中的300万元钱款更是成为让整个事件从情感纠纷上升为法律纠纷的关键。
2018年,在小云与小凯结婚9周年之际,小凯入职了新公司,却在工作期间和公司老板大丽发展出婚外情。大丽认为自己遇到了真爱,不愿顶着“小三”的名头与小凯交往,便主动上门拜访小云,表示愿意代替小凯给她300万离婚补偿,要求她尽快与小凯离婚,成全自己和小凯。
小丽同意该方案,同年和小凯离婚,拿到了女儿的抚养权以及大丽支付的300万元。
2020年,与大丽同居2年的小凯提出分手,并向大丽出具《欠条》,承诺日后会还她100万。大丽与小凯未能终成眷属,悔不当初,将小云、小凯双双诉至法院,以300万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要求两人共同返还300万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大丽基于自己和小凯之间的不正当关系,为了和小凯组建家庭,给小云300万元让其尽快离婚,该赠与行为系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合同,判决小云和小凯返还财产。
两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300万元并非赠与,而是大丽代小凯支付的离婚补偿和子女抚养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结合小云提交的相关聊天记录等证据,支持了该主张,认为本案不属于赠与合同纠纷,大丽无权要求小云返还300万元。即便大丽认为自己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但她出于让小云与小凯离婚的目的,在支付300万元后又主张合同无效之返还,更有违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大丽只能单独向小凯主张相关的利益,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大丽的全部诉请。
本案中,大丽诉请小云、小凯返还财产的法律依据来自于《民法典》中的这两条规定: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上述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大丽与已婚的小凯交往,并主动上门要求男方妻子离婚,不仅破坏了两人的家庭,还涉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提倡,属于无效合同,而且小云明知丈夫出轨,还接受“小三”支付的钱款,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判决两被告返还财产。
而在二审中,由于小云举证证明,300万元是经济条件较好的大丽代小凯支付的离婚补偿,结合小凯分手后向大丽出具《欠条》的行为,二审法院从根本上否定了大丽与小云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就此推翻了一审判决。
婚姻纠纷闹到法院最终都不会有真正的赢家。本案小云和小凯因为大丽的插足,导致婚姻破裂,而且小云离婚时正身患重疾,虽然她不用向大丽返还300万元,但在人生最脆弱的时刻遭到另一半的背叛,这种重大打击远非金钱可以弥补。婚姻不是买卖,故意破坏他人婚姻势必要付出代价,大丽和小凯之间的债务纠纷也还没有结束……(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