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以儒学立国,儒家之礼始终贯穿甚至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规 范着人们的行为,使之具有一种伦理性的特征。《大明集礼》的制定,事实上已从礼制的角度规范、整齐了人们的生活,使之井然有序;而《大明律》的颁发,又为这种有序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换言之,礼与刑之间,完全是一种相资的关系,两者是社会生活秩序得以稳定的有力保障。
明人生活的伦理性特征,在法律上也有很好的反映,诸如:在诉讼发生时,若是父子兄弟告者,则恕父兄刑;若是夫妻尊长告者,则恕夫与尊长,刑子弟;若是替父兄诬告者,则省子弟刑;若是妻妾替夫诬告者,则省妻妾刑。如此等等,无不体现出明代法律生活的伦理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