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事刑事律师期间,我常常陷入一种强烈的无力感和挫败感。
这种感受挺糟糕的,像是被绑住了手脚,扔进了一个水池,水一点点地满起来,没过了身子,头顶,慢慢地沉下去,无法挣扎,也无法呼救。
今天,一个刑事案件的庭审结果对我的冲击挺大的。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跟检察官的反复沟通,检察官给了一个不错的量刑建议。律师,被告人,家属对这个结果也都挺满意的。
在后续与检察官的沟通中,得知法院内部出了一个指导意见,导致法官明确表示不同意检察院提的量刑建议。
庭审当天,检察官当庭推翻了自己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提出的量刑建议。
今天,二次开庭宣判。
法官在读到判决部分时,全体起立。法庭内鸦雀无声,只有法官铿锵有力的声音在法庭里回荡。突然传来“咚”的一声,原来是一个家属听到判决结果之后,腿软了,没站住倒下了。
判决结果与预期差距太大,场面一度混乱。
有家属直接在法庭内晕倒了,其他家属无法抑制地一起相拥爆哭。法官迅速闪人,法官助理直接喊来保安把这些无法控制情绪的家属请出了法庭。
我坐的位置靠近被告人进出的小门。宣判结束,法警将四名被告人带离法庭,路过我身边时,我快速地问了一下我的被告人:“你要不要上诉?”
这个95年的孩子摇了摇头。
虽然他带着口罩,但他眼神中透出来的神情,我可能永远不会忘掉,平静中带着沉重的悲伤。
我清晰地感受到一种心如死灰的绝望弥散开来,越来越厚重,覆盖掉一切。
按次序,他是最后一个进去,已经进去的三个被告人应该也听到了我的问话,我听到其中一个在里面大喊:“我要上诉”。
说实话,这个案件,我投入了很多时间,精力与心血,结果却如此不尽人意,我真的也挺难过的。
上一次有这样强烈的感受,还是在一个诈骗案的上诉案之中。
这个诈骗案是当地政法委督办的,推翻一审判决的难度可想而知。
唯一突破口是犯罪数额,我们几个律师对审计报告研究了几个星期,将一个被告人的犯罪数额降到了50万以下,因为这样就可以降一档刑期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我们把二审辩护词提交到中级人民法院,多次询问案件进展以及是否公开审理?法院的答复永远是,公开审理会通知律师的。
后来,法院告知,书面审理,即不公开审理。律师申请公开审理,法院拒绝,律师申请旁听合议庭评议,法院拒绝。
最终结果,可想而知,维持原判。而二审判决书,我也无须多言。
在做刑事律师期间,我反复会想起朱明勇律师的《无罪辩护》,越发觉得刑辩律师太难了。你不死磕到底,你的辩护意见就很难被听到。
这可能是大多数刑辩律师的困境。
张思之律师在《我的辩词与梦想》中提到:
我无法不受情势的制约,以致虽有言终不及“畅”,或有辩却未能“雄”。局外人焉能料到,我们律师就某案作某种辩护(如无罪),需要事先经过审查批准,倘不加小心,有所逾越,恶果随至是自不待言的。
民事诉讼中,原被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一切靠证据说话,看谁可以说服法官。但在刑事诉讼中,一方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检察院,一方是辩护律师,虽说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平等,但你懂的。
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关系的理想构成应该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这样的等边三角形,但实践中,对程序正义的普遍漠视,使之扭曲为法官—检察官对等,律师一方被缩短的等腰三角形。
这也足以解释,为什么这么多充满理性,逻辑严密的辩护词,却始终得不到法官的重视,最终辩护败北。
毫不夸张地说,律师在司法诉讼地位上还处于一个弱势群体。法庭审判似乎是形同过场,律师的辩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纵然律师作出了所有努力,其辩词也无法成为实现现实正义的直接言辞。
而对于这些辩词的失败,张思之律师倒也没有伤感,反而是满怀自信。他在《我的辩词与梦想》中提到:
我的那些“败”中之辩绝不是“豆渣工程”中的破砖碎瓦,尽管它们都不是精美之作,我依然心存自信,立得住,不会被永久推倒。我没有理由也从不妄自菲薄。
然而,最近的一个现象,又让我对让法律问题回归到法律本身这样的理想存有些许疑虑。
很多同行发现,上海多家法院裁判文书大面积不公开了,而且大多以“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这一兜底条款为由不公开裁判文书。
由此可见,即使最高法院大力推动全国法院判决书上网公开,但公开判决书的阻力也是巨大的。
关于裁判文书的公开,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标准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详见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而一些法院在践行这条标准时,似乎变成了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
律师从来都勇于公布自己的辩词,而法院从来都怯于公布自己的判词。司法公开的最后环节仍然没有打通,这种不透明让人对法官判案持有的内心法则捉摸不透。而法官出于什么原因怯于公布自己的判决书,所有人自有判断。
朱明勇律师说:
正义是需要追寻和求索的,因为我们无法达到一个完美的,正义的现实,我们必须去追求。公正不是结果,而是一个过程。
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之路,还有很多路要走。
而我的律师之路漫漫,心先不能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