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商业行为。
非诉讼服务当然不用说,即使是案件代理及刑事辩护,说它们是商业行为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有很多律师至今不承认律师执业是一种商业行为。
说律师执业是一种服务,应该没有多少人会提异议。
当然不能仅仅因为律师执业是一种服务就说它是商业行为,因为政府机关为社会提供的也叫服务,甚至政府提供的很多服务也收费。但政府提供的服务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提供的服务,政府机关对于她需要提供服务的相对人没有选择权,那是它的职责。它收取的费用,仅仅是收取工本费而已,不是服务的对价。
但律师服务就不同了。首先它是服务提供者律师与服务接受者客户之间账户选择的结果,律师可以选择不为某一个客户服务,客户也可以挑选律师。况且,律师除了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之外,是需要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的,律师完全可以因为费用高低问题而拒绝客户的委托。非诉讼服务是这样,民事行政案件是这样,即使刑事代理和辩护也是如此。
律师服务的收费,需要考虑的因素中,首先就是律师事务接收客户委托,指派律师办理客户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成本,这是律师提供服务的对价。当然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会有不同的核算要素,就像司法部发布的《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在谈判时,有些律师因为经验、履历、声望等等因素,可以获得比一般律师更多的谈判优势,可以获取更高的超额利润,这也恰恰说明律师服务的商业性。
也有的人说,律师服务并不是像其他商业服务一样完全听命于客户,而是律师应当有自己的独特地位。确实是这样,并且在刑事辩护案件中更是如此,律师甚至可以相对独立于被辩护的对象。这仅仅是法律基于律师服务的特性对律师行业的特殊规定而已。再说,哪个行业对服务提供者没有几条什么特殊要求?那个行业不是规定服务提供者要遵循一套它自己独有的法律规定?律师法律法规对律师服务有几个特殊要求,难道这个行业就可以不是服务业了?难道就因为这个行业承担了比别的行业更多的社会责任就说它不是服务行业了?它就可以不遵循商业服务的那些一般性的规律和规定了?
如果说律师服务与其他商务服务有区别的话,那就是律师服务主要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且直接以法律为工具,从事与权利义务、与金钱与自由有关的服务而已。它的社会属性具有与其他商业服务之间的那些不同的特点,仅仅是它的行业特色而已,并不能因此否认它的商业性。
我们要警惕那些因为一个行业承担了社会责任就认为它与众不同,律师们也没有必要因为我们运用的主要服务工具和依据与法律相关度如此之高就认为自己额外获得了不少职业神圣感。我们也要警惕那些觉得律师行业是如此与众不同,以至于想把这个行业的商业属性一律砍掉的想法和做法。这样的思维,对律师执业是有害的,最终将不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
律师事务所要自己去拓展业务,自己的工资福利各种收入要自己去市场上赚,律所给客户开出来的都是发票,并且要承担较高的税收,它还得承担成本和费用,可能亏损可能垮台,给人家做错了事情造成损失的要赔偿。它的想办法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它的获得更大的谈判优势,他得靠自己的收入获得发展。这样的机构,不是服务机构是什么,他们的执业行为不是商业行为是什么?
对此,我们要大大方方承认律师执业的商业性,开开心心地按照商业规则去运作,高效率高质量地提供服务,开开心心地去赚钱,规规矩矩地去纳税,按部就班的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把这个事业做的大大的,这有多好!